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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司法修改背景深度解析:为何进行局部调整与全面修订的酝酿

【2018年公司法修改背景】深度解析:为何进行局部调整与全面修订的酝酿

2018年,中国《公司法》经历了一次引人注目的修改。对于这一时期的公司法修改背景,许多人可能将其与随后2023年的全面修订混淆。实际上,2018年的修改是特定背景下的一个局部调整,但其背后也蕴含着更深层次的、关于公司法全面修订的强烈呼声和酝酿。本文将深入探讨2018年公司法修改的直接动因,并剖析当时推动公司法进行全面修订的宏观经济、社会及法律背景。

2018年公司法修改的直接动因是什么?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第135条进行了修改,并补充了第142条的规定。这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是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抽逃出资等问题,尤其是针对股权出资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

具体背景包括:

知识产权保护日益紧迫: 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原《公司法》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引发纠纷,甚至出现股东以过高估值的知识产权出资,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2018年的修改旨在为此类问题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的需求: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股东通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特别是对于以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况,其风险性、评估难度相对较大,原法律框架下对于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面临困境。 防范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宏观要求: 虽然是局部修改,但也顺应了当时国家层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宏观政策导向。通过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细节,有助于减少虚假资本,规范市场行为,从而间接优化营商环境。

为什么2018年同期也存在关于公司法“全面修订”的呼声?

虽然2018年公司法仅进行了局部调整,但业界、学界乃至立法部门内部,关于公司法进行全面修订的呼声已非常强烈,且相关工作也已在酝酿之中。这背后的背景更为复杂和深刻:

1. 优化营商环境与激发市场活力的迫切需求

“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要求法律制度进一步简化程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

“放管服”改革的深入: 自2013年公司法大修(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极大地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但随着改革深入,对公司法的要求也从“准入便利”转向“全生命周期便利”,包括设立、运营、变更、退出等各个环节。这要求公司法在公司登记、经营自主权、行政审批等方面有更进一步的优化。 提升国际竞争力: 2018年前后,中国致力于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其中公司法是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通过全面修订,可以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全球营商环境中的排名和吸引力。 2. 完善注册资本制度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平衡

2013年公司法确立的“认缴登记制”极大地便利了公司设立,但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使得社会各界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提出更高要求:

虚假认缴、抽逃出资问题突出: 认缴制下,股东无需实际缴付出资即可设立公司,导致部分股东恶意虚假认缴巨额注册资本、期限届满不履行出资义务,或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抽逃出资,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资本信用功能弱化: 注册资本不再是公司实力的直接体现,导致市场交易中对公司资本信用的判断更为困难,增加了交易风险。 完善出资责任追究: 需要更明确、更严厉的法律责任来规范股东的出资行为,防范因资本不实引发的金融风险。 3. 加强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扩大,现代公司治理面临更多挑战: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足: 在实践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机制,如累计投票制、股东知情权、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等来加强保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责任界定模糊: 对董监高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够细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追责。 公司治理结构需优化: 适应不同类型公司(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中小企业)的治理特点,提供更为灵活的制度选择。 4. 健全公司退出机制

市场经济“有进有出”是常态,但当时的公司法在公司解散、清算、破产等退出机制方面仍存在堵点:

清算程序复杂、耗时: 对于大量的中小微企业而言,公司注销清算程序繁琐、成本高,导致许多公司宁愿“僵尸化”也不愿依法退出。 “僵尸企业”问题: 大量长期停业未经营、不具备营业能力的“僵尸企业”占据了社会资源,污染了市场环境,需要更为高效便捷的退出机制。 5. 适应数字经济与科技创新发展

2018年前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迅猛发展,催生了大量新业态、新模式,对传统公司法律制度提出挑战:

股权激励机制的完善: 科技创新企业普遍采用股权激励,但现有法律对股权激励的规定不够完善,影响了人才吸引和企业发展。 新兴公司组织形式的探索: 适应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的商业模式对公司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的要求。

2018年公司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无论是2018年的局部修改,还是同期对全面修订的酝酿,都遵循了以下核心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法治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公司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精准施策,弥补漏洞。 坚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在保障公司自主经营权的同时,加强对股东、债权人、员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 既要为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又要有效防范金融和社会风险。

总结:2018年修法对后续公司法全面修订的启示

2018年公司法的修改,虽然在形式上是局部性的,主要解决了特定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股东出资责任问题,但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它反映了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公司法作为“商事领域基本法”所面临的挑战和变革压力。

这次修改本身可以被视为立法机关对特定紧迫问题的快速响应,同时也为后续酝酿已久的、更为全面的公司法修订积累了经验,并提供了实践案例。可以说,2018年既是公司法在特定领域的一次“微调”,也是其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走向更深层次变革的一次重要铺垫。这一时期的背景,为我们理解2023年公司法的全面修订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2018年公司法修改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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