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的官方解读(http://www.chinatax.gov.cn/2013/n2226/n2271/n2273/c158652/content.html)有两处计算错误,而且举例不接地气,举的是含税价款的合同,对常见的税后支付合同没有说明。因此,在对外支付扣缴税款计算的实际操作中,财会人员经常感到迷惑。
对外支付计算初看相当复杂,不仅涉及营改增业务,还涉及企业所得源泉扣缴业务,甚至还涉及税收协定待遇,相信经过黄蜂老五辅导,估计绝大部分财会人员可以独立自行计算本企业的对外支付扣缴税款。
举例:非居民企业与境内某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预提企业所得税税率10%。
举例计算时老五进行了简化,数字只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扣缴税款只考虑增值税、所得税。我们实际业务操作时,应精确到人民币分。
我们分为三种情况分析、计算:
一、合同价款100万元,为增值税含税价,增值税、所得税由非居民企业承担。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1+6%)=94.3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4.34*10%=9.43万元
增值税=100/(1+6%)*6%=5.66万元
对外支付金额=100-9.43-5.66=84.91万元
二、常见的合同,约定税后支付100万元,增值税、所得税由支付方承担。
那么设合同价款为含税价X万元,则X-增值税-所得税=100万元
X-X/(1+6%)*6%- X/(1+6%)*10%=100万元
X=100*(1+6%)/(1-10%)=117.7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1-10%)=111.11万元
增值税=100/(1-10%)*6%=6.67万元
所得税=100/(1-10%)*10%=11.11万元
对外支付金额=100万元
三、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支付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享受协定待遇。
假定非居民企业是香港居民企业,税后支付100万元。
(一)如果是普通特许权使用费,协定优惠税率7%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1-7%)=107.53万元
增值税=100/(1-7%)*6%=6.45万元
所得税=100/(1-7%)*7%=7.53万元
(二)如果是对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协定优惠税率5%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1-5%)=105.26万元
增值税=100/(1-5%)*6%=6.32万元
所得税=100/(1-5%)*5%=5.26万元
由于实际对外支付中,一般合同金额远远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征额,所以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不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