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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权投资的新机遇

2023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正式出台后,为了保障《外商投资法》的有效实施,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司法部会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快马加鞭于2023年11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的配套行政法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外商投资法》的框架内,明确和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将来《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配套实施将有利于保障《外商投资法》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施行。

2023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23号),该文件再次强调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要始终高度重视利用外资,该文件具体就深化对外开放、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和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四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措施,其中明确提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商务部也迅速跟进,为了确保《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法律衔接顺畅、做好外商投资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11月6日公布了《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商务部于2023年11月8日发布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重要配套措施,《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也将与《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

随着《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一系列配套规定和措施的施行,随着国务院及各部委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中国境内 股权投资相关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必将迎来重大机遇。笔者将结合多年来律师执业和从事外商投资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和心得,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权投资的相关热点问题做一个初步梳理和分析,抛砖引玉、求教大方。

一、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的限制已被取消

回顾历史,我国外汇体制改革一直在稳健推进、逐步开放。1996 年11 月27 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正式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自1996 年12 月1 日起,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第2 款、第3 款、第4 款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逐步放松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最终实现包括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内的人民币自由兑换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我国在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之后,能否尽快地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有效地防止资本的大规模流动和是否有能力消除大规模资本流动给经济带来的影响 。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直接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8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2015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规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从2015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的核准,如果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含“投资”字样,可以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但其他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仍不能以其资本金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实践中,除了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可以包含“投资”字样外,其他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情况下均难以在其经营范围中增加“投资”字样,所以实际上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仍然无法突破以资本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限制。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对于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限制呈逐步放宽和开放的趋势,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这朵“羞答答的玫瑰”依然只能“静悄悄地开”,其外汇管制和政策限制总是未能突破,直至2023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在《外商投资法》已经出台并即将施行的背景下,28号文终于明确取消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的限制,根据28号文的规定,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2023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步发布了《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2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原币划转或资本金结汇方式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路径。根据29号文的规定,境内机构接收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或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机构计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可不包含“投资”字样)的人民币形式(含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当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行文至此,各位读者还请注意,解除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限制,并不意味着放开了此资本项下的外汇管理措施,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银行)仍将采用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的方式对资本金的最终用途实施穿透式管理。29号文的附件二《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但禁止用于以下支出:(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该操作指引进一步规定,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信息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仍然需要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资本金股权投资的对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文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者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经批准设立后,可以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其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目前还未出台全国性的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主要由各地出台一些关于外商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文件,以规范和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与登记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存在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管理政策上将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其所投资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而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则为中国 投资者,其所投资的企业为内资企业。相应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与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以资本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式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如上表所示,相较于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有诸多便利和优势,但无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入门槛较高,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难以企及。对于大部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而言,与之前外商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政策上的严格限制相比,28号、29号文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的限制,还是为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股权投资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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