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财会〔2023〕36号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项审计准则,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修订的两项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3〕5号)中,相应的两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2.本次修订涉及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中的条款,与上述两项审计准则同步施行。
3.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
财政部2023年12月22日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财会〔2023〕36号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项审计准则,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修订的两项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3〕5号)中,相应的两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2.本次修订涉及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中的条款,与上述两项审计准则同步施行。
3.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
财政部2023年12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