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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推介的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推介的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推介的公告

一、债权基本情况

 本债权本金一共14700万元,是通过两次债权收购形成的。第一笔收购华融证券的债权本金10000万元,第?二笔收购交通银行的债权47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公司”)受让了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实业公司”)债权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同日,长城公司与华城实业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2014〕0035-4号);与朱建华签署了《连带保证合同》(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2014〕0035-5号)。华城实业公司同意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以南、宁安东巷以东、雪绒巷以北的“华城国际广场” 项目在建工程及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下车库设定抵押。

2、我公司2014年10月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受让了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实业公司”)债权人民币肆仟柒佰万元整(¥47,000,000.00)。同日,长城公司又与华城实业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2014〕0036-3号);与朱建华签署了《连带保证合同》(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2014〕0036-4号)。华城实业公司同意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以南、宁安东巷以东、雪绒巷以北的“华城国际广场” 项目在建工程及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朱建华自愿该笔债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两笔合计债权本金14700万元。在签署上述协议时,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时在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文件,公证处于2014年12月12日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宁银国安证字第11415号)。两笔债权合计抵押物为“华城国际广场”总计面积40338.29平米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二、抵押物及保证措施

本债权设置了在建工程抵押担保以及实际控制人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抵押担保:华城实业公司将其开发的“华城国际广场”项目下40338.29平方米建筑附着物以在建工程备案登记的方式提供抵押担保,其中:

2014年10月11日,长城资产公司与华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2014〕0035-4号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华城公司同意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以南、宁安东巷以东、雪绒巷以北的“华城国际广场项目”40338.29平方米 在建工程及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下车库设定抵押,为10000万元债务重组本金、利息等提供抵押担保。

2、保证担保: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朱建华自愿为本债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公司就两笔债权分别与朱建华签署了《连带保证合同》(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2014〕0035-5号)、《连带保证合同》(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2014〕0036-4号)

  三、诉讼情况

因该项目自2015年9月起,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2018年1月17日,经业务部下发了中长资宁发〔2018〕3号批复同意,对该项目启动强制执行的风险化解程序,选聘北京盈科(银川)律师律师事务所采用一般风险代理方式清收该债权本息,2018年3月2日,我公司向银川市国安公证处申请分别出具了(2018)宁银国安证字第1635号、(2018)宁银国安证字第1637号强制执行公证证书。2018年3月,我公司依据上述强制执行公证证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立案材料,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执行案件。2018年05月,被执行人朱建华就执行金额提出执行异议,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异议,2018年8月,兴庆区人民法院下达(2018)宁0104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2018)宁银国安证字第1635号、(2018)宁银国安证字第1637号公证证书,现我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并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现该复议申请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债务逾期情况

华城实业公司债务于2015年09月21日发生逾期,截止2018年5月20日,累计逾期债权金额总计312009456.69元,其中本金147000000.00元,利息71384022.67元,复利20818386.28元,罚息18736547.65元,违约金54070500.00元。债权在诉讼执过程当中,其中债权涉及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数额债务企业提出了诉讼异议,法院没有做出最终判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终债权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

  四、债务企业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文湖小区2号

现住所地

银川市金凤区庆安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

孙鹤林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0年9月25日

注册号

640100200041698

组织机构代码证

71504258-9

税务登记证

宁税字640104715042589

贷款卡

640101000050932902

归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7150425890

业务资格资质

暂定级(编号:NJF0092-A)

经营范围

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镁合金、建筑材料、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电子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服装批发、零售;住宿、仓储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

2、股权结构

华城实业《章程》显示,该公司现有2名股东,出资额20000万元。经查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企业信息,出资人、出资额与企业《章程》表述一致。公司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表:

股东名称

出资额及出资形式

股权比例

股东注册地

备注

朱建华

货币18000万元

    90%

银川

 

韩月珍

货币2000万元

10%

银川

股东双方为母子关系

3、企业历史沿革情况

华城实业成立于2000年9月,是一家集物流、仓储、酒店服务、教育产业、房地产开发于一体的民营企业。公司下设的经营实体有: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华城物资、华城仓储、华城宾馆、银川外国语实验学校,2012年投资建设“华城国际广场”项目。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名宁夏华城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注册资本1168万元,由朱建华出资730万元、韩月珍出资438万元共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文湖小区2号。2005年朱建华以货币资金向华城实业增资1000万元;2009年,朱建华以货币资金及土地使用权向该公司增资7832万元,同时朱建华向韩月珍转让562万元股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亿元,其中朱建华出资9000万元、韩月珍出资1000万元;2010年初华城实业经营范围中增加了“房地产开发、销售”项目,并于2010年3月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宁夏华城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9月该公司第3次增资:朱建华增资4500万元、韩月珍增资500万元;2011年11月,公司股东朱建华及韩月珍第4次向华城实业增资5000万元。截止到2012年9月,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其中朱建华出资18000万元,占比90%;韩月珍出资2000万元,占比10%。

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朱建华,男,1967年出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离异单身,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1995年以来先后担任过宁夏华成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宁夏华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银川外国语实验学校董事长、宁夏华盈矿业开发公司董事长、中国镁合金协会副会长等职务。

5、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华城实业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兼法定代表人,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完善,下设七个部:工程技术部、前期发展部、预算合约部、财务管理部、策划营销部、规划设计部和综合管理部。

五、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华城实业公司股东朱建华,男,1967年出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离异单身,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1995年以来先后担任过宁夏华诚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宁夏华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银川外国语实验学校董事长、宁夏华盈矿业开发公司董事长、中国镁合金协会副会长等职务。

六、现场调查

华城国际广场项目总建筑面积107260.16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85358.62平米,包括1#楼地上26层,2#楼地上22层, 1#、2#楼一至四层均为商业,四层以上为写字楼。地下2层,21901.54平米;

1、项目位置:“华城国际广场”项目为华城实业2012年投资建设开发,项目位于银川市北京中路以南,宁安东巷以东,雪绒巷以北,公安厅以西。毗邻银川市城市主干道北京路,交通条件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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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请投资者登录长城资产对外网站查询或与资产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http://www.gwamcc.com

处置方式:打包公开转让。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数据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若债务人或担保人对转让有异议,可与我司协商,由此可能影响此包转让数量及金额,具体数据以正式委托挂牌数据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刘先生、宋女士 

 联系电话:0951-5699180

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信春天综合楼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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