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
我刚刚办理完成居住证,最近接到“来沪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来电,告知我需要缴纳1000元房屋租赁税,有这回事吗?
答:
记者咨询12366税务热线得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沪府令59号)第十七条(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租赁合同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缴纳私房出租税收是房东作为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换句话说,房东产生租赁备案后,需缴纳房屋租赁税收,跟办理居住证无关。只是办理居住证时,通常需要提供居住证明材料,其中就包括登记备案过的房屋租赁合同,这使得房东无法通过合同不予备案登记的方式来逃避缴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目前,上海市对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不超过15万的,按2.5%税率征税;对月租金超过15万元的,按4%税率征税。
应该强调的是,应税款项由出租方即房东来承担。在房屋租赁市场上,往往存在房东以配合办理居住证为条件,将税款转嫁予房客,或者直接通过上涨房租的方式来转嫁,建议双方应该协商来解决。
如出租人需办理个人房屋租赁发票开具涉税事项,可前往各区代征点办理。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发布《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四条规定: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代征点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征管协议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