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会计师只是市场毒素之一,不追源治本,将会计师作为替罪羊无助于问题彻底解决。在整个资本市场链条中,投行、会计师、律所等机构,还是各守其土、各担其责、各认其罚吧!
01
A股史上规模最大财务造假案
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出炉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震惊了很多人,它应该和獐子岛一样可以写进教材书里。
康美药业曾因300亿财务造假轰动一时,作为A股史上规模最大财务造假案主角,最近终于迎来了自己的最终结局。
据媒体报道,11月12日下午,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康美药业(600518)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康美药业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5%、10%、20%的连带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被判决对康美药业赔偿金额24.59亿元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只要说了一个谎言,就要用无数个谎言来圆它,康美药业就是如此,2023年康美药业爆出299亿现金消失,当时康美解释存货抵了195亿,大股东占款88.79亿,这样才把这个窟窿给堵上……
2023年,存货跌价损失204.83亿,其中,中药材存货跌价准备196.50亿,医疗器械存货跌价准备 6.70亿!
前有扇贝跑路,现有会计差错、存货消失,康美药业成就了资本市场的又一个“神话”。现金变存货,存货又消失,康美药业也许是将股民都当傻子吧?
02
审计机构被康美药业牵连
签字注会禁入5年
新《证券法》实施之后,不再是以往的罚酒三杯,康美药业的老板们面临巨额的赔偿,同时注会菌注意到,这次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也面临着严厉的惩罚。
其实,这些早已在路上了!
因在康美药业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3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了对正中珠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监会决定对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罚款4,275万元,共计罚没5700万。
并对2016、2017、2018年报的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被罚款10万(杨文蔚、张静璃)和3万元(刘清),项目经理苏创升被罚款10万元。
3月19日晚,证监会还发布了市场进入决定书,前述4人,除了刘清均被市场进入,其中两名签字注会禁入5年,项目经理禁入10年。
更严重的是,康美药业也拖垮了这样一个地区性的大所!
在2023年初的时候,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有107家分所,是内资大所之一。
虽然只是一家地区性的事务所,但是正中珠江在广东所掌握的资源决定不是一般所可以比拟的,综合实力稳居广东第一。
A股2018年报审计广东正中珠江有90家客户,其中82家在广东省,合计的年报审计收费为13437.88万元。只不过,大厦将倾,随着2023年最后的A股年审客户也相继出走,属于正中珠江的时代也真正落幕了。
对于正中珠江而言,真正的损失可能是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信誉损失,并且这个损失是不可逆的。
从2023年起,正中珠江A股的年审客户逐渐流失,而且一直是只出不进的状况,到2023年只剩下了2家,并且也在最近选择出走。
部分网友评论:媒体喜欢把IPO造假的罪名都安在投行身上,其实某些会计师才是市场的毒瘤。
也有网友反驳:会计师是这个环节中最软的一个柿子,捏起来容易。很多不可控因素致使会计师们无法选择进与退,
03
会计师不是财务造假元凶
但守土有责!
近年来,每逢会计造假问题,舆论都会剑指会计师,大有会计师是造假元凶和首恶之势。这些造假案例,身涉其中的某些会计师确实难辞其咎、罪该当罚,但如果把他们当成首恶或最大毒瘤,那未免有些太抬举搞会计的人了。
难度公司人员不知道财务造假是犯罪?难道现在做投行不用考会计知识吗?这些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投行人员都不知情被蒙骗了?造假利益生态链上,几无清白之人。
《会计法》修订时,有个很大争议,就是到底谁是假账的首要责任人?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不是会计专业人士、不懂会计,提出企业会计对假账负主要责任,当然最后《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类比到IPO中介机构,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谁更像单位负责人?说到底,目前IPO造假说起来是会计报表造假,但根源并非会计技术问题,都是“利益”二字,一旦IPO成功,上市公司募得巨额资金,投行拿到高额保荐承销费,会计师拿到些许的审计费,谁更有动机把企业弄上市?上市失败,谁的利益损失更大?答案很显然。
假设真如上文提到的网友的评论,媒体喜欢把IPO造假的罪名都安在投行身上,其实某些会计师才是市场的毒瘤。
那么哪个会计师事务所愿意帮助企业造假?说白了,无良会计师确实就是为了一点小利、为了所谓“生存”去做违法违规之事,但在整个造假链条上,谁更会指使、推动企业去包装和造假。所以,无论是动机还是所起作用,以及事后分赃,会计师充其量只能站在从犯位置上。
至于何为治本之策,只能说句:“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凯撒”,在整个资本市场链条中,投行也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也罢、抑或监管机构,还是各守其土、各担其责、各认其罚!
04
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作出判决答记者问
11月12日晚上,证监会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答记者问”,称该案的判决: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虚开发票后果
1、问:近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作为监管机构,如何看待这次诉讼结果?
答: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2、问:此次康美药业案如何实现“惩首恶”的目标?
答: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在广东省及各方的协调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问:什么是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
答: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5号)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为:
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
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三是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
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来源:财税闲谈、注册会计师、直通四大、税务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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