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高新区审计工作。负责对高新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高新区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3.向高新区工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高新区工委、管委会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以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高新区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高新区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决算草案,高新区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园区、镇办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高新区投资和以高新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高新区管委会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按照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统筹规划并督导推动全区村居审计工作。
10.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工作。
12.完成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和市审计局(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