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吴强、王英航、刘佳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鹏环保或公司)IPO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不到位
一是未充分了解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你们在了解研究与开发循环内部控制底稿中记录研发流程包括研发领料,但在穿行测试关于研发程序或控制的描述未包括研发领料等关键控制点,且未见解释。此外,审计工作底稿中关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单记录的检测结果大部分为“不合格”,你们未了解相关原因。
二是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不充分。2018年、2023年、2023年公司研发费用率和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你们也关注到公司生产与研发使用同一套设备、生产和研发活动未有明确区分,可能影响到营业成本和研发费用划分的准确性。你们将营业成本作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研发费用作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且未说明理由。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23年)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3年)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不充分
一是测试程序难以支持控制目标的实现。在研究与开发循环中,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公司研发领料涉及单据包括研发部门每月月初下发的研发领料通知单、实际领料时仓库手工填写的领料单和ERP系统自动生成的研发领料出库单,其中ERP系统生成的研发领料出库单为财务核算依据。你们在执行研究与开发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时仅检查ERP系统生成的出库单和记账凭证,未核对上述三类单据信息的一致性,也未对人工成本、折旧费用入账金额准确性进行检查,无法判断“研发费用分类正确,入账准确、及时”的控制目标是否实现。
二是未充分考虑已识别偏差的影响。你们在资金循环内部控制测试时,发现公司货币资金相关记账凭证的制单和出纳为同一人,并在底稿记录识别出的偏差为“出纳编制记账凭证”。对于控制测试中识别出的偏差,你们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审慎评价对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的影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三、研发费用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显示研发费用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包括“结合存货等资产项目的检查,是否存在产品成本和研发费用之间串户”,但你们在执行该程序时未将生产和研发过程中的单据信息进行比对,未发现两类单据记录存在冲突,产品成本和研发费用可能存在串户的情形,审计程序不充分。
二是你们审计时未核实公司提供的研发人员名单中的人员是否实际从事研发工作,未发现公司将大量客服部、人事部、车间、销售部人员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三是某子公司将部分生产线中的固定资产直接划为研发设备,相关折旧全部计入研发费用,未明确区分研发使用设备和生产使用设备。你们知悉该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审慎分析该事项对营业成本和研发费用划分准确性的影响。
四是公司报告期内以研发形成废料为由将740.95万元废布收入直接冲减研发费用,你们未了解核实废布形成是否与研发活动相关,未考虑废布收入冲减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2023年)第六条、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3年)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四、未对函证保持应有的控制
23家客户和供应商的发函地址与工商地址不一致,你们解释称“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距离较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了解不一致的原因,未对函证保持应有的控制。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错漏
一是风险评估审计底稿前后矛盾。如“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中你们未将“管理层凌驾控制之上”识别为特别风险,在“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措施”等其他底稿中将“管理层凌驾控制之上”识别为特别风险。二是研发费用审计底稿记录不完整。你们从公司获取了各研发项目耗用电力度数情况表,列示出各研发项目当月研发所用设备总折旧和研发机器工时的折旧费用分配表,但未说明电力度数、总折旧和研发机器工时等相关数据的来源及依据。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3号,下同)第六条的规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强、王英航、刘佳明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23年7月18日9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10日
来源:徐风细语,审计之家编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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