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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标准需重新划分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标准需重新划分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为了优化税收管理资源配置,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都被要求注册登记,但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正常征管机制纳税,即适用正常的法定税率,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即按照简易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和抵扣进项税额。随着2012年开始启动的“营改增”改革的逐步推进,增值税纳税人将越来越多。因此,如何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对于公平税收负担、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降低税法遵从成本至关重要。

    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标准演变    我国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至今发生过几次演变。1994年,三类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三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企业,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进项税额,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1998年7月1日起,对上述标准作了调整,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起,认定标准又作了调整,降低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超过100万元、180万元降低为超过50万元、80万元,并恢复了原来的会计核算标准,即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012年起在实施“营改增”改革的地区,规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从事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达不到此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从我国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标准有两个:一是年应税销售额,二是会计核算水平。其中,会计核算健全是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关键条件。即只要符合该条件,即使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使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甚至经批准成为一般纳税人,也不能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待遇。以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键,其初衷是为了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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