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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及中国前景

不良资产处置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及中国前景

(一)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分类

从国际上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来看,不良资产处置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按照处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自主处置模式、托管集中治理模式和坏账直接剥离模式。银行自主处置模式包括两类,一类为商业银行减计资产或增加坏账准备金,对不良资产进行核销,最终所产生的损失由银行自己承担;另一类是在银行内部设立正常信贷部门之外的坏账处理部门,专门负责处理本银行内部的不良资产,即在银行内部区分“好银行和坏银行”。托管集中治理模式,即成立专门的机构托管银行,由此机构对所有银行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集中处置,即在银行外部区分“好银行和坏银行”。实践中托管集中治理模式是比较常见的模式,例如“好/坏银行模式”、“资产重组信托公司(RTC)模式”和“共同收购机构(CCPC)模式”,三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托管机构成立方式的不同。例如“好/坏银行模式”成立的托管机构主要由原来的好银行进行控股,“RTC模式”主要由政府控股,“CCPC模式”由所有银行共同控股。坏账直接剥离模式即直接将银行的所有坏账剥离并转移给国家,其中最典型的是智利在解决1975-1985年银行危机中的做法。

按照不良资产处置中资金流向的不同,可以分为流量法模式和存量法模式。流量法模式即中央银行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流动性支持,例如允许银行通过高利差,由其他借款人或贷款人承担不良资产处置损失,但这种做法只在金融市场压抑,且实行利率管制的国家可行。存量法模式指对银行不良资产存量进行处置,以提高银行资产质量,满足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对不良资产剥离并进行处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注资等。一般来说,存量法模式在实践中应用更为广泛。

按照不良资产处置中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依靠市场的处置模式和依靠政府的处置模式。依靠市场处置模式指不良资产处置主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例如不良资产竞拍、资产证券化等。依靠政府处置模式指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占据主导地位,不良资产处置损失很大程度上由政府承担,例如中国在2000年处置银行政策性不良资产时,政府承担了主要损失。一般来说,依靠市场处置模式适应于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且银行商业化程度高的国家;依靠政府处置模式适应于市场化程度比较低,银行商业化程度低,且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国家,或者在发生重大危机等特殊情况时期。

但在实际不良资产处置时,处置方式并没有进行如上所述的明确划分,往往是不同分类的混合。例如不良资产的银行自主处置模式有些是流量法模式,有些是存量法模式;而存量法模式中有些是依靠市场处置,有些是依靠政府处置。因此,在梳理国际上不良资产主要处置方式后,还需要具体研究较为常用的、有代表性的几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二)国际上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模式

国际上认为不良资产处置比较成功,且有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韩国和波兰,这三个国家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处置模式。[1]其中,美国为“RTC模式”,韩国为“资产管理公司模式”,波兰为“国有企业与银行重组模式”。

1. 美国“RTC模式”

美国为了解决198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储贷机构信用危机问题,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救助面临倒闭的会员银行,之后在1989年成立重组信托公司(RTC),初期附属于FDIC,1991年开始独立,在运营6年成功完成不良资产处置后,于1995年底自行关闭。凭借法律规定的强化、行动的果断和成熟的资本市场运作,美国不良资产很快得到控制。

具体运作过程如下:首先,美国国会于1989年向RTC注资500亿美元,使其接管所有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即将储贷机构的好资产与坏资产进行分离;其次,RTC将所有接管的不良资产进行集中处理。为了将不良资产以最高回报进行处置,RTC采取了包括公开拍卖、暗盘竞标、资产管理合同、证券化和合伙经营等在内的多种资产处理手段。在短短几年时间内,RTC成功处置了4026亿美元资产,为美国1990年代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2]

2. 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模式”

韩国为了处理国有韩国发展银行(KDB)的不良贷款,于1992年成立资产管理公司(KAMCO),1996年将不良贷款处理范围扩大到其他金融机构。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处理危机中产生的大量不良贷款,KAMCO在1997年再次进行重组,重组后韩国政府、KDB和其他金融机构各持股38%、31%和31%,使KAMCO成为韩国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机构。KAMCO对有担保的不良贷款按面值的3/4购买,无担保的不良贷款按面值的1/4购买,沉淀不良贷款按面值的3%购买。不良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两种手段,第一种是进行两次大规模拍卖,并大力鼓励外资进入;第二种是资产证券化,其为韩国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手段。据统计,1/3韩国不良资产是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处置的。[3]

3.波兰“国有企业与银行重组模式”

波兰是转轨国家不良资产处置的代表。受波兰经济体制转轨影响,企业债务问题日益严重,贷款多数转化为银行不良资产;而且由于转轨过程中,约束机制的软化和风险监管体系的缺乏,加剧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恶化。为了进一步有力推动波兰银行改革和企业改革,波兰各界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理达成共识,决定对波兰银行实行“重组计划”。

“重组计划”的具体措施包括:首先,由政府向控股50%以上的银行提供财政注资,作为之后债务重组的基础;然后,采取包括调解协议、司法程序以及债转股在内的多种途径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实施“重组计划”;同时还组建了工业发展局,专门处理不良贷款。“重组计划”简化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波兰政府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

通过比较上述三种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可以发现,三种模式既有一定共性,但又有各自特点,不同国家对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选择与国家之间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密切相关。

首先,三种模式均为存量处置模式,核心都是将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并折价销售,同时成立了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机构。在处置过程中,政府和市场均发挥了作用,而且在不良资产处置初期,政府发挥作用较大。例如,美国成立重组信托公司,韩国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波兰对银行提供财政注资。

其次,美国、韩国和波兰由于市场化程度不同,市场在其中发挥作用不同。其中,美国市场化程度最高,韩国居中,波兰最低,因此市场在其中的作用也依次减弱。但总体来说,三者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都非常显著,为之后国家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并没有任何一种“放之天下而皆准”的模式,必须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合的模式。

再次,韩国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引入外资也是其成功的一个原因。韩国与日本在亚洲金融危机后都产生了大量不良资产,而且也都采用不良资产剥离后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置,但不同的是,韩国由于引入了外资,在不良资产定价和处置中学习先进经验,最终取得了成功;相反,日本在外资引入中较为保守,但自身市场发展水平又无法保证其对不良资产合理定价,而且在不良资产剥离中有所隐瞒,导致其不良资产处置效果比韩国较差。因此,及时、果断且不隐瞒的态度是成功处置不良资产的关键。

最后,美国和韩国在不良资产处置中都进行了金融创新,大量利用证券化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这也是资产证券化之后在这些地方发展比较快速的原因。

(三)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资产证券化

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在以美国和韩国为代表的基于市场原则的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是最重要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之一。不良资产证券化,顾名思义,即资产所有者通过组合打包,将资产池中流动性较差的部分以证券化的方式使其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从而提高资产流动性。

不良资产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RTC公司推出的“N”系列计划。这一计划对与房地产相关的不良贷款进行了总计14亿美元的证券化,加快了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同时也推动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目前美国是资产证券化的最大发行国,发行额占全球一半以上。[4]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欧洲的发展以意大利为代表。意大利受1990年代早期经济衰退和监管不严影响,银行系统积累了大量不良贷款,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意大利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并通过证券法,于1997年发行了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之后相继发行了30多笔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亚洲的发展主要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为了处理金融系统大量不良资产,日本、韩国开始修订或重新制定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资产证券化由此在这两个国家得到快速发展。随后,2002年印度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与重组法案》,同年中国台湾发布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法》,促使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印度、中国台湾和马来西亚也出现较快发展[5]。

具体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如下。第一,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一般来说,证券化过程需要参与者充分竞争,通过竞争在降低道德风险的同时,可以依赖市场力量实现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第二,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通过证券化实现不良资产变现与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相比,交易成本较低,同时变现速度较快。第三,促进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能够彻底改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状况,在提高银行经营业绩的同时,降低银行由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带来的各种风险。第四,不良资产证券化将不良债权转化为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将潜在风险分担给愿意承担的投资者,在降低银行风险、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同时,拓宽了银行融资渠道,丰富了市场投资品种。

资产证券化能够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作用与政府的支持密切相关。首先,对美国和韩国来说,不良资产处置初期的载体或由政府注资成立,如RTC,或由政府参股成立,如KAMCO。但无论哪种方式,政府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都给予了积极支持。其中韩国政府允许KAMCO以政府信用发行债券,并利用发债资金购买银行不良资产,政府在提供信用担保的同时承担部分债券利息。其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大力发展得益于政府对法律环境的保障。例如美国颁布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及之后的相关法案,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铺平了道路,而RTC的成立也完全基于此法案。韩国在成立KAMCO处理不良资产的同时,快速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案》,这个法案除了规定证券化的资产、特别载体及发起人外,还特别规范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行为,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在韩国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依据,同时促进了韩国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第三,对新兴市场国家韩国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功与政府鼓励外资进入有关。由于韩国国内机构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为了成功处置不良资产,政府放松对外资进入的管制,鼓励其积极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如韩国的大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都是针对欧美投资者发行,外资的参与使得韩国不良资产问题得到快速有效处理。总之,政府在不良资产证券化初期发挥了主导作用,之后随着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基于市场规则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活动成为市场主体。

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道路选择

本部分通过对比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与2000年前后的不同,认为由于不良资产产生背景、银行经营环境以及政府债务负担的不同,当前不良资产处置难以重复历史老路。相对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更为可行和有效。

(一)不良资产处置难以重复历史

回顾中国金融发展历程,最主要的一次不良资产处置是在2000年前后。[6]考虑到当时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以及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做法是国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对所剥离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方式主要为债转股。[7]在此之前,中央政府于1994年对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进行了分离;并在1998年发行特别国债2700亿元,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注资。虽然这些措施并没有实质性减少银行快速增加的不良贷款,但却为之后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剥离奠定了基础。

1999年信达、东方、长城和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分别接收和处置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等银行剥离出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剥离和处置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银行政策性剥离,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接收,按照“两率”承包经营阶段;银行政策性剥离,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接收,自负盈亏阶段;银行商业化剥离,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购买,自负盈亏阶段。

其中在第一、二阶段,银行主要进行政策性剥离,针对的是商业银行承担政策性功能所产生的呆坏账。但不同的是,在第一阶段(1999-2000年),银行按账面值剥离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按账面值接收,并根据资产回收率和现金回收率等考核指标进行承包经营,最终损失由国家承担。在这一阶段,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累计从四大国有银行接收14322亿政策性不良资产。在第二阶段(2004-2005年),银行按账面值或账面值的一半剥离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按市场规则接收,最终损失(或盈利)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在这一阶段,四大国有银行共计剥离7791亿元政策性可疑类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2005年之后)的不良资产剥离是考虑国有银行改制、重组和上市需要的主动行为。这一阶段的不良资产剥离主要是商业化剥离,针对的是商业银行自身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呆坏账。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所剥离的商业性不良资产按市场规则购买,最终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在这一阶段,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的不良贷款交易累计约1008亿元。截至2009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累计接收、收购和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达34038亿元[8]。

此外,为了配合国有银行改制、重组和上市的需要,2004年中国政府向五家国有银行共计注资450亿美元。

由于各种原因,我们无法准确获得政府本次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的相关数据。但通过初步估算可以得知[9],在不计算资产管理公司运营成本的前提下,20世纪末期不良资产处置直接成本约为34615亿元。与标普2003年对中国不良资产处置5000亿美元的成本估算基本相符。

虽然中国在早期不良资产处置中付出了巨额成本,但总体仍然是利大于弊。首先,因为政府审时度势,及时彻底地处置了大量不良资产,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从2001年开始稳步下降,资产质量大为改善,并在成功股改上市后,盈利能力增强,股权增值,为国家贡献了大量税收,促进了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10]其次,在不良资产成功剥离后,银行长期保持经营稳定性,即使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依然保持了强劲的扩张能力和盈利能力,保障了国民经济的平稳增长。[11]事实证明,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实施政策性不良资产剥离,并对其进行债转股处置,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当时实际的正确做法。

在2000年初不良资产处置完成后十年,中国银行业再次面临不良贷款上升问题。而正确及时处理不良贷款问题,无论对中国经济的再次快速发展,还是银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都至关重要。目前,中国信贷增速远高于经济增速,但经济增速不升反降,同时信贷成本持续高企。张军认为,这主要是因为2008年政府4万亿财政刺激计划导致信贷过快增长,信贷质量下降,虽然在中国高储蓄率支撑下,信贷链条依然能够运转,但信贷效率低下,大量资金被用来偿还债务,占用了可以真正用来投资的部分,同时也推高了信贷成本。[12]如果这种隐性不良贷款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那么长久下去,即使银行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新增贷款,不断增长的债务和利息负担也会越来越压抑企业的投资意愿和创新能力,阻碍中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而过高的债务本身也不利于银行长期稳定。因此,处理包括隐性不良贷款在内的不良资产对当前中国来说重要且迫切。

那么如何处理当前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便是摆在中国决策者面前的一道难题,是否可以沿用之前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在得到任何结论前,我们首先对前后两次银行不良资产做一比较。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在很多方面都大不相同。

首先,债务产生背景不同。之前不良贷款产生于计划经济盛行时期,银行在很大程度上作为政府财政的补充,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但也产生了大量政策性不良贷款;同时,由于银行本身产权结构不明晰,内控制度形同虚设,诱发银行逆向选择,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相比之下,当前银行市场化运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与财政基本无关,因此,不存在政策性不良贷款问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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