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计税方法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X*9%/(1+9%)-Y*13%/(1+13%)
(2)简易计税方法下:
应交增值税=X*3%/(1+3%)
(3)假设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则
X*9%/(1+9%)-Y*13%/(1+13%)= X*3%/(1+3%)
即Y=46.45%X
也就是说,甲供工程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税负相同的临界点是:
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价款=工程总造价*46.45%
如果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价款>工程总造价的46.45%,则可以取得较多进项税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更为有利。
如果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价款工程总造价的46.45%,这个比例一般情况下是达不到的,所以甲供工程大多数情况下还是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
对策:甲供改为甲控(乙供),即采购、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均由施工方办理,由施工方根据甲方对材料品牌、规格、价格的限制进行采购,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施工方,可以用13%的材料设备税额抵扣9%的工程税额。
建议:甲供工程合同中要明确设备、材料、动力属于甲方负责自行采购且不需要建筑承包方支付工程所需材料款项。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造价为1亿元(含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3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7000万元。
2.站在建设单位角度分析
[例2]假设建设单位购买的建筑安装工程含税额为1,其中可以取得1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含税额为A,该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适宜包工包料、什么情况下适宜甲供工程?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如果系包工不包料的甲供工程方式,则建筑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建设单位取得的进项税额=1/(1+9%)*9%=0.0825
如果采用甲供工程方式,则建设企业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A/(1+13%)*13%+(1-A)/(1+3%)*3%。
税负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A/(1+13%)*13%+(1-A)/(1+3%)*3%=0.0825
则A=62.20%
当建设单位可以直接采购获得13%进项税额专用发票含税额占总的工程额比例大于62.20%时,宜采用甲供工程(包工不包料)方式;否则宜采用包工包料方式。
3.得出结论
(1)当工程材料含税额为工程总额的46.45%—62.20%之间时,建设单位选择包工包料、建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为双方的共赢无争议区间。此种情形对甲方、乙方都是最有利的。
(2)当工程材料含税额大于工程总额的62.20%时,建设单位如果采用自行购买材料,甲供工程方式税负更低;建筑企业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负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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