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新入职员工哪月申报个税<个税是当月扣当月的吗>

新入职员工哪月申报个税

新入职员工哪月申报个税

问题描述

我公司2023年3月来了一个新员工A,3月办社保,我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上增加了该员工,4月份申报个税时,A员工没有填报工资(因为我考虑到4月申报3月的工资,3月发放的是2月的工资,2月份还没有A员工的工资,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可是免征额自动带出来是5000,以至于到5月申报时,工资只有一个月的,免征额已经变成10000了(5000*2),这样正确吗?就有点感觉是发了一个月的工资,免征额抵了两个月.

回复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新入职的员工入职时间为3月,实际工资发放在4月,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时间为4月,5月份为纳税申报期.由于个税扣缴申报系统是按照入职的时间算减除费用,如果采集该员工人员信息时,入职日期是3月,则2023年5月征期就会出现累计减除费用为10000元(5000元/月×2个月)的问题,解决方法为:新入职员工在申报采集人员信息时,按照为新入职员工申报个税的税款所属期来判断选择受雇从业日期,也就是受雇从业日期需要选择为4月,这样减除费用为50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人事所属月与税务所属月有何不同

首先需要了解个税申报的正确做法.

人事所属月就是:2月份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是属于员工1月份的收入;3月份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是属于员工2月份的收入.换句话说就是:当月发放的是属于上月的工资;

税务所属月就是:2月份发放的工资就属于2月份的收入;3月份发放的工资就属于3月份的收入.换句话说就是:当月发放的就属于当月的收入.

报税原则是:当月的收入在次月报税.换句话说就是,1月的收入在2月报税,2月的收入在3月报税,3月的收入在4月报税,以此类推.

将人事所属月与税务所属月统一起来就是:1月份的工资在2月份发放,在3月份报税.2月份的工资在3月份发放,在4月份报税,以此类推.

中间月份入职的员工如何扣税与申报?

如何扣税?

我在讲课的时候说过中间月份入职的员工从入职当月开始计税,和以前公司的不累计,年底做汇算清缴,这句话说起来没有问题,但是真正做起来就会有很多的问题.

这不,问题就来了,1月份入职公司的员工,3月份报税,那怎样扣税呢?这名员工在公司待了2个月了,基本减除额是10000元吗?正确的扣除方法如下:

1月份入职的员工,单位会在2月份发放1月份的工资,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该员工2月份的工资,单位会在3月份发放,发放时减除费用是10000元,以此类推;

1月份入职的员工累计收入、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从入职的1月份开始计算.

新入职员工哪月申报个税?上文结合相关案例给大家做了分析,还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政策依据,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案例来解决相关的问题,同时了解清楚人事所属月与税务所属月之间的区别等,有些财务制度是硬性规定,所以每个企业的财务人员要铭记并善于运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