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增值过程中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世界通行税,在各国都是大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一是比较公平,如果产品销售得少,销项税还没进项税多,则不交税(而且差额可以继续抵扣,无期限),而营业税是按销售额的比例算的,不论盈亏都要交税。二是计税方式不一样,增值税分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按差价交税。增值税原25%分给地方,营改增后,50%分配给地方,以弥补其原营业税损失。
税务核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收益率的准确性。关于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部分PPP行业冲击很大,
在实践中,项目的增值税核算问题,一些政策已经明朗:一是建设成本是否包含增值税问题。2017年9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建办标函〔2017〕621号),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明确了“增值税是指应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的增值税额”。二是资产证券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明确了:增值税找资管产品管理人,未来权益转让,要缴纳印花税(按回租算)。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财税〔2017〕2号文件,需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2017年7月1日起实行)。
一些政策尚待明朗:一是地方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对于地方补贴目前无明确文件,各地区税务部门对政府付费(或缺口补贴)是否要求项目公司缴纳增值税,及增值税适用税率按建筑业11%,还是按服务业6%计取,一直无定论。目前PPP项目财务测算多采纳6%的数据。二是EPC总承包模式下的涉税处理一直存在争议,“营改增”后,该争议仍未解决。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EPC项目应按混合销售处理,按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第二种认为应按兼营处理,根据EPC总包方在EPC项目中实际提供应税行为的分类,分别予以税务处理。但即便是按混合销售进行处理,目前的税收规则也未就主要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营业执照首项法、综合比例法、单项业务比例法、作业对象法”等多种判定办法,不同税务机关依据不同的方式来判定纳税人的主要经营业务,亟待国家规范。三是目前税法并未对PPP项目移交阶段的税务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PPP业界对此存在很大争议。BOT项目移交时无须做会计处理,也不用核算残值,但资产需变更项目业主(由项目公司变更为政府接管机构),按现行税法,变更项目业主时应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PPP项目一般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类项目,能否靠上公益事业,法律上并未明确。
PPP财务核算增值税时,需注意以下细节问题:一是有的增值税发票有进项税,但不能用于项目公司抵扣。例如银行贷款利息,银行开票有6%的增值税,但根据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此增值税不得用于抵扣。用水也是这样,水有6%的增值税,但增值税票是普票,不是专票所以不能抵扣。二是建设期增值税进项可以在运营期继续抵扣,PPP实施方案核算时容易忽略。我在财务测算时一般按抵扣三年核算。三是股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项目公司,属于增值税意义上的应税行为,股东应就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公司作为增值税服务的接受方,在取得股东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认证后可以抵扣进项。例如某环卫项目,社会资本用垃圾处理车辆抵做一部分注册资本金。若税务局认定垃圾处理车辆作价高于公允价值(可经评估确定),还会征收所得税。四是营改增有利于融资租赁直租。融资租赁直租,增值税进项税多,可用于抵扣。营改增后,直租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应按动产租赁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项目公司可就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出租人却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应的,项目公司购买贷款服务所取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目前是融资租赁的窗口期,将来政府机构融资租赁权限可能收归银监会(企业不会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