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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收居民认定规则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美国税收居民认定规则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相关税收规定包括: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7701(b)章节

财政部法规§§301.7701(b)-1(b)与(c)章节;301.7701(b)-3章节;301.7701(b)-4(c)(3)章节;301.7701(b)-7章节。

二、实体

公司 一般来说,依据美国联邦、各州或者哥伦比亚特区法律建立或组织的公司视为国内公司(domestic corporation)。一家公司不会因为管理机构所在地位于美国境内而被视为国内公司。但是,根据相关法律(如国内收入法典269B,953(d),1504(d)与7874章节)的特定条款(有些是可选的,有些是非自愿的),某些外国公司可视为国内公司。

国内公司无论是否为其他国家税收居民,都被视作美国税收居民。如果某公司既是美国税收居民,又是协定缔约方税收居民,即所谓“双重税收居民”,那么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加比规则”来判定该公司是哪个辖区的税收居民。协定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不会对该公司的美国国内公司身份产生影响。

“打勾规则”(check-the-box regulations)—打勾规则列举了必须被认定为“实质性公司”(per se corporation)的国内商业实体。从美国联邦税收的角度来讲,实质性公司在任何时间都应被视为公司,且不能更改(财政部法规301.7701-2(b)章节)。此类公司包括依据联邦或各州法律成立的实体或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在美国和其他辖区均注册的实体,且其外国注册实体已列入外国实体“实质性公司”列表或国内实体“实质性公司”列表。不在“实质性公司”列表上的国内商业实体(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等),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所有者,即视为合伙企业;如果只有一个所有者,则视为“穿透体”(disregarded entity)。合伙企业与穿透体都被视为税收透明体,下文会具体阐述。根据财政部法规§301.7701-3(c)章节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这些商业实体可以将其类型由公司变更为税收透明体(反之亦然),这个选

择过程称为“勾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税收信息可参见美国国内收入局刊物3402号。某一实体无论选择作为税收透明体或是取消已有的税收透明体身份,该实体和/或者其所有者将被视作发生了特定交易,相关内容在财政部法规§301.7701-3章节中有详细介绍。

不在“实质性公司”列表上、但仍被视为公司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收入法典7704章节规定的在公开市场交易的合伙企业(有部分例外)、国内收入法典501(c)章节规定的(以公司或信托形式成立的)慈善组织或免税组织、国内收入法典851章节规定的受监管的投资公司(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国内收入法典856章节规定的(以公司、信托或协会形式成立的)不动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国内收入法典860D章节规定的不动产抵押投资导管公司(Real Estate Mortgage Investment Conduit)。

合伙企业 通常来说,依据美国联邦、各州或者哥伦比亚特区法律创立或组织的合伙企业,应视为国内合伙企业。除了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合伙企业以外,合伙企业都属于税收透明体。因此,合伙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与其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在美国缴税无关。税收由合伙人负担,每个合伙人根据分配到的收入及其税收居民身份(例如非居民外籍个人、美国公民、外国公司或国内公司等)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样,因为穿透体也是税收透明体,穿透体的税收居民身份与其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在美国缴税无关,税收由穿透体的所有者负担,在所有者所在州缴纳。

信托 国内收入法典7701(a)(30)(E)与7701(a)(31)章节规定了信托是否属于国内实体的具体情形,主要取决于美国国内法院是否能够对该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督权,还取决于有关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是否由一个或多个美国人控制。

一家信托既有可能是税收透明体,也可能是应纳税实体,这主要是根据信托文件的条款来确定的。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671-679章节的规定,“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不是应纳税实体,因此不是税收居民。根据国内收入法典671-678章节的规定,如果委托人保留了对信托的某种法定权力,或者拥有一项或多项特定权力能够控制全部或部分信托,则该信托将被视为由委托人(一般指向信托贡献财产的人)所有。根据国内收入法典679章节的规定,对于委托人是美国人的外国信托,如果信托受益人是美国人,则该信托被视为税收透明体。如果“委托人信托”的所有者将信托的全部收入、扣除以及抵扣项目作为其自身发生的项目,那么该所有者的税收居民身份将决定信托是否应作为美国税收居民就其取得的所得缴税。

所谓的“简单信托”(“simple”trusts)也不是美国税收居民。根据国内收入法典651-652章节的规定,一般来说,“简单信托”应分配所有当期收入,并且没有应付、计提或用于慈善目的的款项。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661-662章节的规定,可以积累收入、且信托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不要求将当期所有净收益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被称为“复杂信托”或“酌处权信托”(“complex”or“discretionary”trust)。复杂信托通常被视为应纳税实体,如果该信托为美国国内信托,则视为美国税收居民。复杂信托应就其全球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但可以扣除当年已分配给信托受益人的部分(以可分配净收入Distributable Net Income, DNI 为限)。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61(a)(15)章节的规定,对于简单信托和复杂信托而言,分配给受益人的收入不在信托层面征税,而是依据受益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和国籍由受益人缴税。

养老金信托(特别是符合国内收入法典401(a)章节规定条件的美国国内养老金信托)视为美国税收居民,但是符合有关条件的养老金信托一般无需缴税。

遗产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641章节的规定,美国国内遗产(domestic estate)与信托一样,都属于美国税收居民,在其存续期间需要就其全球收入缴税。通常情况下,遗产的存续期是有限的,因为遗产执行人必须在死者去世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也就有效终止了该遗产作为应税实体的存在。关于“国外遗产”(foreign estate),目前国内收入法典并没有一个简单的法律定义,因此在判定该遗产在税收上是否应作为“国外”遗产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遗产所在地、遗产管理所在地、遗产代理人的国籍及居民身份等,死者和遗产继承人的国籍并非决定因素。

美国国内收入局8802表格用于纳税人向美国国内收入局申请自身的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果申请人是税收透明体,则可证明其所有者为美国税收居民。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用于美国纳税人向协定缔约方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因此,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应考虑特定协定条款可能对美国税收居民身份产生的影响。

相关税收规定包括:

国内收入法典§§7701(a)(1)-(5)、(30)和(31)章节

国内收入法典§§269B、953(d)、1504(d)和7874章节

财政部法规§§301.7701-1至5、301.7701-7章节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合伙企业除外)、S类公司(S corporation)、委托人信托、简单信托、共同信托基金(Common Trust Fund)都是税收透明体。一般来说,对于不属于“实质性公司”的美国国内商业实体,除非其自己选择了公司身份,否则将视为穿透体(如果只有一个所有者)或者合伙企业(如果有多个所有者)处理。如果选择作为公司,该实体应按协定规定作为税收居民缴税。不属于“实质性企业实体”的外国公司也自动或选择成为穿透体或者合伙企业。不属于“实质性公司”的外国商业实体,可以作为或选择作为穿透体或合伙企业。穿透体和合伙企业都是税收透明体,无须负担或缴纳所得税,不论该透明体是否分配收入,其所有者均需根据现时情况分别考虑各自的收入分配份额,并且以所有者直接取得收入为假设来判定收入的特征及来源。如上所述,税收透明体可以是美国税收居民。

只要税收透明体收入所归属的个人是美国税收居民,那么该税收透明体从外国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相关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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