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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万字实操手册:不良资产收购转让业务详解(上篇)

四万字实操手册:不良资产收购转让业务详解(上篇)

(二)不良资产收购转让业务客体

不良资产收购转让业务的客体就是不良资产,系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相关权益性资产,或不良债权,或企业、违约债券市场(如上市公司的债券逾期违约、价格超跌或特殊情形等带来的投资或重组机会)等体现在财务报表资产端、因债务人流动性短缺而无法按期如约回收且存在无法全额回收风险、需要计提风险拨备的金融不良资产,以及因经济周期、行业竞争、自身经营策略等原因导致资金流断裂或应收账款无法按时足额回收的一般经营性企业或其具体经营项目。因此大致上可将其分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是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金融不良资产系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中,比重最大的是不良贷款,根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奠定了以风险程度为衡量标准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制度基础,其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即为不良贷款。从贷款逾期时间的标准上看,通常认为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将被归入不良贷款类别,即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归入次级类;逾期181天以上的归入可疑类;本金或利息逾期360天以上,一般应划分损失类。其实,金融监管机构在2018年6月前并未对所有监管文件中予以同一界定,例如《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次级贷款的认定标准时“下列贷款应当至少归于次级类:(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益不再计入当期损益;(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利益已经逾期”。在实践操作中,监管机构并未对“一定期限”予以明确规定,部分金融机构可以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2018年6月初,监管部门发文要求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在贷款五级分类中至少计入次级贷款,并相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2023年监管机构一度建议将逾期60天资产纳入不良,但后续并未真正落地。

对贷款的五级分类法也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所采纳。因此,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以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均采用五类分级法,同样后三类被纳入不良贷款的范畴。对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而言,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各种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租赁资产、贴现、担保及承兑汇票垫款、与金融机构的同业债权、债券投资、应收利益、其他各种应收款项等债权类资产,适用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其中后三类资产纳入金融不良资产范畴。

非金融机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规定,不属于《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等政策法律法规中所列明范围的机构,或不为金融监管机构定性为金融机构的其他机构。非金融机构所形成的不良资产,其界定较为模糊,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第4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是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不良资产。由于缺乏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认定类似的明确的客观判断标准,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认定较为复杂。对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真实”、“有效”、“洁净”三原则,并要求“资产公司要以非金融机构存量不良资产为对象开展业务,不得借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不得收购非金融机构的正常资产”。

如果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无法达到真实、有效、洁净的标准,以不良资产化解为名义进行的资产转让将会认定为无效。在2023年1月5日,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华融虚假收购不良债权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呈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23)最高法民终537号),引发业界的极大关注。本案中,2014年2月28日,华融公司与中天公司签署《印章交接单》两份,中天公司将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戴艳梅私章移交给华融公司保管。2014年5月10日,中天公司与呈钢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呈钢公司向中天公司借款1.09亿元。2014年5月8日,华融公司通过光大银行向中天公司转账支付4000万元,此后,在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中天公司利用该4000万元款项在中天公司与呈钢公司之间反复多次往来转账,中天公司与呈钢公司截取上述往来转账款中的三笔形成1.09亿元借款。2014年6月30日,中天公司与呈钢公司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中天公司对呈钢公司享有1.09亿元债权。2014年7月10日,中天公司与华融公司及呈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天公司将其对呈钢公司的1.09亿元债权以1.09亿元的价款转让给华融公司。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间,华融公司与呈钢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及四份《还款补充协议》、三份《抵押协议》及三份《抵押补充协议》,分别与呈钢公司、戴云、崔丽华、戴艳梅签订《保证协议》及《保证补充协议》。后呈钢公司、中天公司未按期还款,华融公司根据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做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呈钢公司、中天公司等提出执行异议。昆明中院裁定不予执行。华融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原审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终结审查裁定。华融公司为实现其债权遂向云南高院提起诉讼。云南高院认为中天公司与呈钢公司之间实际并不存在1.09亿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天公司对呈钢公司的1.09亿元债权是通过往来走账虚构的。再结合中天公司印章由华融公司保管的事实,应认定华融公司对中天公司与呈钢公司往来走账及虚构债权的情况是明知的,属于华融公司违规收购不真实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中天公司提供融资贷款。认定华融公司与中天公司、呈钢公司之间实际并不存在债权转让关系,华融公司与中天公司、呈钢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债权转让,实为企业之间借贷。变相约定的利息明显过高,应认定为无效外,其余条款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判决由中天公司和呈钢公司共同向华融公司偿还下欠借款本金及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华融公司有权要求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华融公司、呈钢公司、戴云、崔丽华不服云南高院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经审理认定自2014年5月13日至5月20日,中天公司与呈钢公司通过往来转账,虚构了案涉中天公司享有的呈钢公司1.09亿元的债权。中天公司因案外项目于2014年2月28日将其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戴艳梅私章移交华融公司保管,证明华融公司知晓且参与了案涉债权虚构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无效,应当按照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原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协议系虚伪意思表示无效,并无不当。华融公司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业务。华融公司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与中天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无效。

二、不良资产转让方式

(一)批量转让VS.单户转让

鉴于当前监管要求批量转让系指3户以上的不良资产转让,由此可见,两户以下的不良资产转让均应属于单户转让,单户转让较为简单,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以及2023年1月11日出台的《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中,《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作为最新出台的政策将型构不良资产行业新的格局,对市场冲击较大,参与该试点工作的不良资产转让银行为18家,即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十二家股份制银行,试点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的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中,参加试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文件。根据该通知要求,参与试点的商业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

一如前言,批量转让是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3户/项以上)进行组包,转让给不良资产经营主体的行为。该转让方式除受到上述转让的的普适性规定之外,还会受到《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财金[2004]40号)、《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等相关规定的约束。根据上述规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为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即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抵债资产、其他不良资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不良贷款已被纳入到可批量转让的范畴之中,根据2023年1月11日出台的《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针对批量受让的个人不良类贷款,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与试点业务相关的催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并配备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在清收方式上,资产管理公司针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委托专业团队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款。

(二)公开转让VS.非公开转让

不良资产的转让方式可以分为公开转让与非公开转让两种类型。对于不良资产的一级市场交易,也即不良资产批量从金融机构转让至持牌不良资产经营机构这一过程,必须采用公开转让方式进行。对于不良资产的二级市场交易,也即五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外资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不良资产后的对外转让过程中,可以采取非公开转让的方式:

公开转让方式具体包括挂牌竞价、招标、拍卖等方式。其中: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指通过拍卖行等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是当前银行和不良资产经营机构进行资产转让时使用较多的方式。招标转让是指出让方确定转让资产底价后,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出让方的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招标转让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种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的情形。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方可进行招标转让。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的规定,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的,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七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竞价转让是指出让方通过一定渠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竞买人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由转让人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竞价转让通常包括网络挂牌竞价和交易所挂牌竞价。网络挂牌竞价是指转让方将拟转让不良资产借助淘宝网等互联网渠道开展招商推介、公开竞价转让的买卖方式。交易所挂牌竞价是指转让方将拟转让不良资产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金融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竞价转让的买卖方式。挂牌竞价开始前,转让方会对竞价项目进行充分公示。通常网络挂牌竞价公示时间(含招商公示时间和竞价公示时间)通常不会少于二十日且竞价公示时间不会少于七日,同时应符合所选择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交易所挂牌竞价公示时间按照所选择交易所交易规则确定,但竞价公示时间通常不会少于七日。

非公开转让即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购买方,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的情况下,或采用公开转让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不具备采用公开转让方式的条件时,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的方式。但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的规定,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对于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十五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三)境内转让与跨境转让

目前不良资产收购转让业务主要集中于境内,但不可否认境外转让也逐渐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通过将不良资产向境外转让,可以实现风险的跨境输出,对于化解区域风险意义重大。鉴于上述批量转让与单户转让、公开转让和协议转让均是以境内转让为主,因此本环节侧重分析不良资产的跨境转让业务。

境内不良资产的跨境转让是指境内债权人将其持有的不良债权资产转让给境外的投资人。我国资本管制向来要求严格,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关乎外债和国际收支平衡等问题。从外汇角度看,跨境转让资产势必直接引起国与国之间对外债权和负债的变化。出让方与受让方分布不同国家,债权转让必然会引起国际收支变动问题。如果债权受让方在境内,会形成资产的跨境流入;如果债权受让方在境外,则会导致资产的跨境流出。由于跨境资产转让直接触碰了我国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监管机制的神经,一旦脱离或者规避外汇局对境外负债的管理监测,可能引发的相关的汇率波动及国际收支失衡等问题,从而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为了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为境外投资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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