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的税费到底由谁承担?

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的税费到底由谁承担?

来源: 民商事裁判规则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阅读提示:司法拍卖中涉及的税费负担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争议问题之一。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法院在拍卖税费负担上多采取“一脚踢”模式,把一般交易行为中应由出卖人支付的各项税负和费用,统一要求由买受人负担。此模式下,《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一般会有类似的规定:“除需要由出卖人承担的税费外,办理登记所产生的税款及其他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等。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包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处置时所发生的的全部费用和税费。”“买受人应自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除明确由出卖人缴纳的费用,其他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这些载明事项是否有效呢?网络司法拍卖中标的物过户产生税费到底应由谁承担呢?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可以就司法拍卖过程中税费的承担标准进行约定,但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就《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关于税费的规定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

案情简介

一、2009年7月,施维依据已生效的执行证书申请珠海中院执行许惠成财产,珠海中院随后委托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许惠成所有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过程中,施维与许惠成签订《抵押还款协议书》,约定“许惠成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2010年11月,珠海中院根据施维申请,裁定将拍卖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价抵偿给施维。该裁定主文载明“办理上述抵债房产过户所需的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三、2011年8月,施维对该裁定关于利息计算方法及本息偿还顺序不服,向珠海中院提出异议。后经复议、发回重新审查、再复议,广东高院2013年于裁定驳回施维的请求。

四、珠海中院根据广东高院的裁定,向许惠成、施维发出变更后的计算标准和结果。被执行人许惠成认为拍卖过程中的税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确认的应由其承担存在错误,故向珠海中院提出异议,后珠海中院予以驳回。许惠成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复议申请,广东高院裁定变更原一审裁定。

五、施维不服广东高院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承担转让方的税费,由接受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承担买受方的税费。

裁判要点

本案中,在案件当事人对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涉及的税费负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珠海中院重新分配当事人之间税费承担标准的执行裁定,即参考在一般房地产买卖交易中,买受人与出卖人承担税费的一般规则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虽认为当事人可以就税费的负担进行约定,但如当事人之间无约定或就已有约定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现有一般民事交易规则对于司法拍卖双方的税费负担重新进行安排。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司法拍卖或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该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税费的承担规则。虽然《网拍规定》专门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但鉴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优先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目前已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形式之一。通过其他形式进行的司法拍卖行为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应当与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持一致性,不应因司法拍卖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由于本案的裁判日期为2018年,发生在《网拍规定》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就已经有约定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作出支持珠海中院裁定就可以理解了。

实务经验总结

首先应当进行说明的是,截至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对传统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承担给予明确规范。但是,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拍规定》第三十条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中税费的承担问题给予明确规定。不可否认的是,根据文义理解,该条规定仅针对网络司法拍卖这一形式。

从《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中对于该条规定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并未明确区分网络司法拍卖和司法拍卖的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观点以及上文分析,我们认为,在传统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承担规则无明确规定时,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参考《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所以,我们需要准确理解该条文的内容以指导对于传统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的理解:

1. 2017年1月1日前未完成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拍卖程序中标的物过户等程序产生的相应税费承担规则应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分别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2. 《网拍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仅是针对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承担标准作出的规定,对于拍卖物在拍卖之前由于欠缴等原因形成的税费未作出规定。

另外,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不动产的税费内容及主要承担主体,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进行了梳理,具体请见下表:

编号

税种

法律依据

纳税主体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屋出卖方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屋出卖方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房屋出卖方

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屋出卖方、房屋买受方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屋出卖方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房屋出卖方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屋买受方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截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