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内容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或税务登记表内容项目变更时,应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二、提供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跨区迁移的使用《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审批表》)。
(二)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2.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变更登记内容与税务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外的其他认定事项的纳税人,其变更内容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内容有关的,需提供此件)。
(三)除基本资料外,根据变更内容不同,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1.变更经营地址
(1)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2)《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若经营地迁移到市内其他行政区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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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注册资本
(1)变更的决议或补充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资本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注明未注资的除外)。
3. 变更注册类型
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验资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提供上级部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4)没有国有企业上级部门任命书的纳税人,可以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该纳税人涉税业务的权利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