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但这不意味着现实中确认增值税销项税与会计确认收入是完全同步的。
现实中存在着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提前开具发票的情况,也存在着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延后开具发票的情况。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在实践中可以概括为两句话:一、只要会计确认了收入,无论是否开票,都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二、只要开了票,无论会计是否确认收入,都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可见,税务是在两头拦堵企业。
开票、确认收入、纳税,如果三者能保持一致会计工作最省心。不一致时,每月的纳税申报都需要做调整,需要向税务作解释说明。如开票滞后时,需在增值税申报时通过附表1的“未开票收入”来调整。频繁地做这样的操作,会加大会计对账的工作量,无异于自找麻烦。
要做到开票、确认收入、纳税三者一致,并不容易。这是个系统工程,有时受制于现实的无奈,不能简单地在会计核算环节做硬性要求。譬如,有的客户要求开具发票与付款挂钩,收到发票后再付款。这样一来,开发票与确认收入就脱节了。
怎么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呢?最好从销售源头布局,在签订合同时把会计的这一意图贯彻进去,在合同中约定在商品交付时同步开票、按完工进度开票。这样做等于在业务前端做了约定,后面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自然就能省事。
(上文来源:2017.6.22,中国会计视野,袁国辉)
华税短评:
税法以及纳税主要基于国家税收征管、实现财政收入等目的,主要形式为税法和各种税收管理文件,会计主要基于核算、监督、管理等因素,主要形式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此产生税会差异。“发票”既是税法和会计的“衍生品”,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在上述背景下,加上商业影响因素,纳税、会计确认收入、开票,不一致是常态,一致则成为了非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