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是预扣预缴,执行的累计预扣法,会导致每月的税金可能不一致。另外,年度需要汇算,加上其他收入或扣除,税金也会变化。
一、月度预扣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一)免税收入56号和61号公告中给出的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中的“累计免税收入”,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等,以及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和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
(二)减除费用预扣预缴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如果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本单位前存在本纳税年度内有未减除费用的月份,本单位不能也没有义务代为补充或累计扣除,由此而造成多交税款的,可以由本人通过汇算清缴而申请退税。
(三)专项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扣除,是指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四)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项附加扣除是2018版《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亮点,也是新版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新增的内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务院为此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假如你暂时没有其他扣除的话,你1月份的预扣税金:
1月应纳税所得额=17000-5000-1000=11000元,适用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是0,则应预扣预缴的税金=11000×3%=330元。
同样办法可以计算以后月份的税金,随着收入累计增多,税率就会变高,预扣的税金就会变多。
二、年度汇算
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就可以办理综合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如果有其他综合所得税的收入需要并入,没有扣除充分的扣除项可以继续扣除,然后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