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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综合所得个税免税收入、费用扣除、减征比例、减免税额这些您都填对地方了吗?<年报里的减免税是什么>

原创综合所得个税免税收入、费用扣除、减征比例、减免税额这些您都填对地方了吗?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结合扣缴申报表及汇缴申报表,可以总结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减征比例*税率-速算扣除数)- 减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收入额=收入-费用- 免税收入

收入=所得的总额

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缴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汇缴时,直接按上三项收入的20%计算。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以上公式中的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减免税额政策、申报填写列表如下:

综合所得优惠项目、政策、申报填写一览表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具体政策 申报表填写 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的项目 1、抗疫补助、奖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总局12366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发布时间:2023-02-27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2.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可以免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可以。考虑到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线,其单位也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最大限度减轻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其单位负担,对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金,单位免于办理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不需要申报填写 2、单位缴纳的四险一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不需要申报填写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不需要申报填写 4、远洋船员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在收入中直接按50%计入,也可以全额计入,50%计入免税收入 5、生育津贴、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收入额中如果包含生育津贴,填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额中如果不包含生育津贴,收和-免税收入里也无需填写 6、工伤保险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不需要申报填写 7、科技人员股权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后取消审核),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申报填写 免税收入 1、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二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收入-免税收入 2、其他法定减免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收入-免税收入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收入-免税收入 (3)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个人所得税法》 收入-免税收入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法》 不包括退休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收入-免税收入 (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收入-免税收入 3、其他免税收入 (1)取得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收入-免税收入 (2)外籍个人津补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收入-免税收入 (3)科技人员现金奖励 财税[2018]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免税收入(50%部分) (4)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工薪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收入-免税收入 扣除类减免 1、专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负担并缴纳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减除填写-专项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 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仅汇缴时计入) 减除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3、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 年金(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其他扣除项目 减除填写-其他扣除 (1)当地标准内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及各地关于标准的政策 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如:《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三、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如:《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 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二、通讯补贴发放单位应及时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减除填写-其他扣除-其他 (2)取暖补贴 各地政策 如:《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06]52号)规定: 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减除填写-其他扣除-其他 (3)律师培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减除填写-其他扣除-其他 (4)雇员律师的办案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因为该政策到期后没有延续,所以2016年之后应该还执行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款规定,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减除填写-其他扣除-其他 4、保险营销员展业成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第三条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软件里的展业成本是自动计算的,展业成本=(收入-费用)*25%。 注:营业税金及附加可填写在“允许扣除的税费“。 减免税额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地方政策 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23年1月7日 内政发〔2023〕3号): 一、残疾人员、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孤老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政策无截止期限;所称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第二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汇缴时享受,两处所得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比例。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个人所得税法》及地方政策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法》

一、扣缴端填写操作

以下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从中也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在预扣预缴时的计算过程。

具体填报扣缴客户端位置:

1、收入及减除填写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新增”界面,进行单个数据录入时,可以清楚的看到“本期免税收入”,“减免税额”的填写位置,按前述总结填写相关内容。注意“其他扣除”中的“其他”,通常各地税务机关会让填写标准内的免税通信补贴、交通补贴、取暖补贴等内容。

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弹出提示框,勾选确认需要进行自动预填,选择预填人员范围后,点击【确认】,可自动将已报送至税务机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到对应纳税人名下,自动填充入申报表。

其他综合所得项目“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企业年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数据采集方式基本一致,各自界面如下:

注意事项:预扣预缴申报时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企业年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填写项。

2、税款计算

点击【税款计算】,系统自动对“收入及减除填写”模块中填写的数据进行计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会从局端下载往期累计数据,再与当期填写的数据合并累计计税。

“税款计算”页面上会分所得项目显示对应项目的明细数据和合计数据,右上角显示综合所得的合计数据,包括申报总人数、收入总额、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

3、附表填写

“减免事项附表”填写有两种情况:

1、减免事项:报表中录入了“减免税额”;

2、税收协定:非居民所得申报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选择享受税收协定时。

注:不涉及以上情况的不用填写减免事项附表。在收入及减除中填写了减免税额、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情况下,需要在相应附表里面完善减免信息,比如:减免事项、减免性质、减免税额等。

1.减免事项附表

用于补充减免税额对应的具体减免事项信息。

综合所得中填写过减免税额的人员,系统会自动在减免事项附表界面生成一条该人员本次填写的减免税数据,双击该条记录补充完善对应的减免税事项名称等内容。减免税额等于综合所得中减免税额之和,“减税事项”页签下补充完善减免税额信息。

【所得项目】:根据综合所得中填写的所得项目自动带出。

【总减免税额】:根据综合所得项目中该人员填写的减免税额自动合计带出。

【减免事项】:下拉选择人员可享受的减免税对应事项。

【减免性质】:根据选择的减免税事项自动匹配对应的减免性质。

4、申报表报送

申报表填写、税款计算完成后,点击【申报表报送】进入报表申报界面。该界面可完成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的正常申报、更正申报以及作废申报操作。当月第一次申报发送时,进入“申报表报送”界面,默认申报类型为正常申报,申报状态为未申报,显示【发送申报】。

二、汇缴端填写操作

以下为年度汇缴用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适用)》,以及个人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从中也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的计算过程。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项目 行次 金额 一、收入合计(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 1 (一)工资、薪金 2 (二)劳务报酬 3 (三)稿酬 4 (四)特许权使用费 5 二、费用合计 [第6行=(第3行+第4行+第5行)×20%] 6 三、免税收入合计(第7行=第8行+第9行) 7 (一)稿酬所得免税部分[第8行=第4行×(1-20%)×30% ] 8 (二)其他免税收入(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9 四、减除费用 10 五、专项扣除合计(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 11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12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 13 (三)失业保险费 14 (四)住房公积金 15 六、专项附加扣除合计(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第16行=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第22行) 16 (一)子女教育 17 (二)继续教育 18 (三)大病医疗 19 (四)住房贷款利息 20 (五)住房租金 21 (六)赡养老人 22 七、其他扣除合计(第23行=第24行+第25行+第26行+第27行+第28行) 23 (一)年金 24 (二)商业健康保险(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25 (三)税延养老保险(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26 (四)允许扣除的税费 27 (五)其他 28 八、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29 九、应纳税所得额(第30行=第1行-第6行-第7行-第10行-第11行-第16行-第23行-第29行) 30 十、税率(%) 31 十一、速算扣除数 32 十二、应纳税额(第33行=第30行×第31行-第32行) 33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无住所居民个人预判为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填写本部分)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34 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35 三、税率(%) 36 四、速算扣除数 37 五、应纳税额[第38行=(第34行-第35行)×第36行-第37行] 38 税额调整 一、综合所得收入调整额(需在“备注”栏说明调整具体原因、计算方式等) 39 二、应纳税额调整额 40 应补/退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应纳税额合计(第41行=第33行+第38行+第40行) 41 二、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42 三、已缴税额 43 四、应补/退税额(第44行=第41行-第42行-第43行) 44

(一)稿酬所得免税部分

纳税人如有取得稿酬所得的,该部分免税收入=稿酬收入*(1-20%)*30%。

(二)其他免税收入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纳税人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46号公告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来看,免税收入部分在原表基础上新增以下几项内容:

1.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2.外籍个人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

减免税情况 编号 勾选 减免税事项 减免人数 免税收入 减免税额 备注 1 □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10 □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 11 □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 -

具体填报扣缴客户端位置(以标准申报为例):

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减免税额外,可直接填写申报表各项数据。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减免税额需先填写附表,填写后相关信息带入主表。主表不能直接填写。

1、当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年度汇算,填入减免税额时,系统将会跳转至“减免事项”(如下图)进行选择。

2.当选择“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时,系统提示需前往“个人信息-可享税收优惠情形”据实添加(如下图)。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无需维护,选择后可直接据实填写减免税额。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项目可在个人信息-可享税收优惠模块进行维护(如下图)。

作者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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