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制:占田制是西晋完成统一后,为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赋税
徭役的征发所实行的土地制度。280年(太康元年),西晋颁行占田令,废止民屯,原有的屯田民,一部分成为大族豪强地主的佃客,大部分恢复自耕农身份。在占田制下①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占田数是国家允许农民占有土地的限额,课田数是国家征收的田租亩数。②占田制下,官吏按照品阶占田,占田的限额由低到高分为9等,分别占田10-50顷;允许官员荫蔽亲属或佃户作为自己的私属,依照官员品阶从1户到50户不等,称“荫客制”。对官员占田的限额没有认真执行(或无法执行),官僚地主仍旧兼并土地。③占田制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其积极作用。但政府难以保证农民占有足够数量的土地,对土地兼并的限制也形同虚设,最终导致了大土地所有制的迅速发展。
均田制:①雏形:398 年(天兴元年),北魏道武帝徙民40余万到平城,实行“计口授田”,即按丁口授予土地,国家建立户籍制度,督课田农,征发赋税徭役,类似于民屯,成为北魏
均田制的雏形。②实行均田的条件:北魏中央集权强化;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计口授
田的实施。③485年(太和九年),在冯太后的主持下,北魏颁行均田令:15岁以上男子,授露田(不种树的田)40亩,桑田20亩;女子授露田20亩;若采用休耕,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予;土地不足的地区,桑田计在倍田数中;桑田除种谷物外,还应按规定种一定数量的桑树、枣树、榆树;不适合种桑的地区,男子授麻田10亩,女子5亩,男子另给田一亩,使种枣、榆;受田者,年老免课或身死,露田及麻田要归还国家,桑田则为世业;露田禁止买卖,桑田不足或超出的部分可以买卖;奴婢受田等同平民,但不给桑田,在授麻田的地区,奴授麻田10亩,婢减半;耕牛每头授田30亩,限4头;授田不足者可以向人口稀少的地区迁徙,每3人给地1亩做宅居地,其中的1/5应用于种植蔬菜;地方官按照品阶授予公田,从6到15顷不等。④评价:均田制是国有与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桑田可以买卖,使土地兼并不可能被抑制;授田来自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使得豪族地主的利益没有触动,他们还可以通过奴婢、耕牛的授田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