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3〕333号
各中央企业: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产权市场更好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结构调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定期对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整。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进行评审,现将新确定的中央企业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名单通知如下:
一、从事中央企业权益类业务(产权转让、企业增资)机构名单
1.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5.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从事中央企业实物资产转让业务机构名单
1.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3.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
4.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5.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6.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7.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8.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0.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1.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2.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13.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14.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15.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6.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17.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8.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9.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2.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4.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5.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6.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7.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8.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9.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30.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31.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32.青岛产权交易所
33.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34.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35.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36.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事项
自2023年1月1日起,请各中央企业分别选择上述机构开展权益类和实物资产类交易业务。已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预挂牌、正式挂牌的项目,可继续在原交易机构进行。
请各中央企业及时将资产交易中遇到的问题向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国资委产权管理局 张良、刘颖(010)63193538、63193273
国资委办公厅2023年12月27日
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3〕333号
各中央企业: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产权市场更好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结构调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定期对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整。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进行评审,现将新确定的中央企业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名单通知如下:
一、从事中央企业权益类业务(产权转让、企业增资)机构名单
1.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5.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从事中央企业实物资产转让业务机构名单
1.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3.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
4.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5.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6.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7.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8.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0.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1.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2.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13.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14.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15.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6.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17.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8.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9.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2.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4.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5.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6.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7.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8.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9.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30.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31.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32.青岛产权交易所
33.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34.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35.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36.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事项
自2023年1月1日起,请各中央企业分别选择上述机构开展权益类和实物资产类交易业务。已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预挂牌、正式挂牌的项目,可继续在原交易机构进行。
请各中央企业及时将资产交易中遇到的问题向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国资委产权管理局 张良、刘颖(010)63193538、63193273
国资委办公厅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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