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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税种状况(1949<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目标是>

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税种状况(1949

1.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的29年间,中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十分坎坷。

新中国诞生以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附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设立14个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其他税种一般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习惯拟定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当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其中牧业税始终没有全国统一立法。此外,属于中央税的船舶吨税的征收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制定)。当时的税收法规,以政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等为主。

在执行中,税制作了一些调整。例如,先后增加契税、船舶吨税和文化娱乐税为全国性税种,其中契税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1956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部分税目并入工商业税;将使用牌照税确定为车船使用牌照税;试行商品流通税;将交易税确定为牲畜交易税,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立法;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

【小结】总的来看,自1950年至1957年,中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种税、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这套新税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财政收入,稳定经济,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实现全国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配合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 1958年,中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二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税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工商统一税、农业税的立法。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14种税,即工商统一税、盐税、关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农业税和牧业税。

1962年,为了配合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以后基本停征。

1973年,中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税。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13个税种,即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开征以后此税基本停征)、关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盐税名义上包含在工商税内,实际上仍然按照原来的办法征收。在一般情况下,国营工商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业生产单位(主要是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一般只需要缴纳农业税,个人缴纳的税收微乎其微。

【小结】总的来看,自1958年至1978年,税制几经变革,走的都是偏于简化的路子。同时,税务机构被大量撤并。结果是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从而大大缩小了税收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数说】1952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679.1亿元,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分别为173.9亿元、97.7亿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56.2%、14.4%。在税收收入中,货物和劳务税收入为47.6亿元,占48.7%;所得税收入为10.5亿元,占10.7%;财产税收入为1.4亿元,占1.4%。此外,农业税、牧业税收入为27.4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28%。

1978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3678.7亿元,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分别为1132.3亿元、519.3亿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45.9%(比1952年下降了10.3个百分点)、14.2%,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在税收收入中,货物和劳务税收入为434.3亿元,占83.6%,比1952年上升了34.9个百分点;所得税收入为54亿元,占10.4%;财产税收入为1.2亿元,占0.2%;农业税、牧业税收入为28.4亿元,占5.5%,比1952年下降了22.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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