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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价外费用适用税率是什么>

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原标题: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正文共2065个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9月16日发布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其中第六条对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进行了规定,小编通过案例为大家进行了相关梳理。

一、舱位承包

法规原文

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规解读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三方的经营活动关系均为“交通运输服务”,如下图所示:

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发包方和承包方以其各自向承包方和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该业务中,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的承运人自身并不实际提供运输服务,甚至不拥有运输工具,而是委托他人实际完成运输服务。因此在增值税处理时,业界对于此类承运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能够适用“交通运输服务”税目时有顾虑,31号公告对此作出了肯定答复。

二、舱位互换

法规原文

展开全文

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规解读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由于双方均为服务提供方和服务接收方,部分纳税人为了方便操作,存在按差额净值进行结算和开票的情况。本次税总明确了该问题。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运输业务,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双方纳税人各自都以换出舱位的方式向对方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应以各自换出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应该差额纳税。

案例分析

A、B两家公司同为航空公司,有两批货物需要运输,A公司需要从W城市运往M城市,B公司需要从M城市运往W城市,为减少A、B公司运往终点后空机飞回,于是两家公司将货物都运往中间点G成熟,再将对方货物运往对方终点,于是A公司、B公司签订舱位互换协议,A公司应支付B公司100万元B公司应支付A公司80万元,双方轧差,A公司只支付B公司20万元,B公司不再支付。

根据31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双方也要分别确认100万元和80万元的收入。

错误的操作方法

正确的操作方法

编辑人:张淋

审核人:赵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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