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侃侃而谈】对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存在子公司,除非企业本身是投资性主体,否则均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即,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整套通用目的的财务报表(法定报表)应当包括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实务中,被审计单位出于各种目的,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而不要求对其合并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尽管其拥有子公司。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三种选择:1. 由于被审计单位未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 将仅包含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视为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出具审计报告;3. 将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视为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一部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出具审计报告。
下面就上述三种选择逐一进行分析。
一、因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这种处理方法的逻辑在于:因为被审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