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注意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两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二、附加税的税额计算
企业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对应的城建税税率(7%/5%/1%)
企业当期应纳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3%
企业当期应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企业当期应纳的水利建设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1%
【举例】甲公司2017年6月份应缴纳增值税9757.67元,计算基附加税,并编制税金及附加计提表。
征收品目计提依据税率本期应交税额城建税9757.677%683.04教育费附加9757.673%292.73地方教育费附加9757.672%195.15地方水利基金9757.671%97.58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注意】纳税人因违反“两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三、税收优惠
(1)进口不征;
(2)出口不退;
(3)因“两税”减免而退税的,城建税同时退还;
(4)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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