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设置,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受本单位董事会或董事会所设的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内部审计人员不受企业经营管理部门的约束;第二种是受本单位最高管理者直接领导;第三种是受本单位总会计师的领导。目前,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并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西方国家的企业则普遍成立审计委员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我国审计署在1992年1月31日颁发的《内部审计发展规划》中,把在大中型企业中建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审计发展的主要目标。下面对外国的审计委员会作简单介绍。
(一)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在美国、加拿大都按法定要求设立,在英国没有法定要求,但设置非常普遍。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就建议在股票上市公司中成立审计委员会,但是只有极个别公司设置了这个组织。197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在各股票上市公司内必须成立由董事会领导的审计委员会。1977年,美国证券交易所硬性要求每一个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最迟在1978年6月30日前建立一个完全独立于管理部门的由董事会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便于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建议每一个股份公司及其他组织(包括非盈利企业和政府部门)设立审计委员会。
在不同的企业和部门,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及与各方面的关系往往有所区别,但也有一些共性:审计委员会通常是董事会的一个常设委员会,一般由董事会聘请非执行董事约38人组成,成员大多是来自企业界的具有财务知识的人员,也有一定数量的其他专业人员(如法律、工程技术人员等),有些公司还聘请一些社会代表人物参加。
(二)审计委员的基本职责
国外内部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主要有:
1.负责任命内部审计负责人;
2.检查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要求、目标及有关内部审计的政策;
3.聘请外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4.审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
5.对企业关系重大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议;
6.定期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会面并交换意见;
7.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与董事会随时保持联系。
(三)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是内部审计部门的直接领导,负责任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审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一些与企业关系重大的审计项目,要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与委员会保持直接联系,出席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和交换审计意见。由于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直接联系,这就为董事会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提供了沟通的渠道,有利于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