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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遗产税刷屏了,那国际通行的遗产税是怎样的?<中国税收在世界的位置>

最近遗产税刷屏了,那国际通行的遗产税是怎样的?

中国是目前没有开征遗产税的国家,但是对遗产税的研究和探讨一直都在断断续续的研究之中。对于遗产税在中国境内的公开提出研讨和思考,我在这里先为大家简洁梳理一下。

中国遗产税研究

纵观中国税政历史,遗产税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1950 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当时就已经提出要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后来很长一段时间因种种原因搁置了。

到了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从此关于遗产税的研究和探讨就在学术界从未停止过。

1994 年,中国分税制改革把征收遗产税列入了税制改革方案当中,稳妥稳健研究国际经验和国内社会财富现状成为主要的课题。

在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2013 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研究适时开征遗产税”。

2013 年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从国际税收的视角看,遗产税可视为直接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发布,从顶层设计的宏观层面提出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同时也提出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度,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在这样的背景下,遗产税的开征建议就顺理成章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主办的第十八届中国改革论坛上提出了。

与此同行的国家重要研究机构和部门也一直都有对遗产税深入探讨和建议。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当属2016年12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7经济蓝皮书》,提出实施房地产税和遗产税迫在眉睫。当时这条建议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刷屏刷爆朋友圈,人们的神经并没有今天这样高度敏感和紧张,但是也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和争论。

面对热火朝天的议论纷纷,财政部在2017年10月出面回应“两会”政协委员的答复,公布了《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7号(财税金融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明确答复如下: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提案中提到的“2004年,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来源未知。该函终于对议论纷纷的遗产税问题稍加平息。但是该函继续指出:遗产税是一个历史较长的税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部汇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一直在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收集、梳理了部分国家和地区遗产税通行做法,并积极关注相关国家税制发展趋势。从研究情况看,遗产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征税范围复杂,需要准确掌握居民财产信息;二是征管程序复杂,需要大量评估工作;三是配套征管要求高。因此,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跟踪国际上遗产税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研究遗产税有关问题。

从此以后,遗产税在大众市场的争论告一段落。但是对遗产税的研究在学术界进一步加大加深,紧锣密鼓关注、研究和比对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发展,尤其是遗产税和赠与税征管的财政收入和GDP的经济关系研究、遗产税在社会财富再分配机制中的资本积累效应研究、遗产税税率最优化经济模型研究等,实际上,中国学术界对于遗产税的研究已经进入更深层次的理论解析阶段。

国际遗产税现状

既然我们一直都在追踪和研究国际上遗产税的发展趋势,那么,今天我从国家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遗产税税制在目前国际上都是怎样的存在类型呢?我想,大家先了解了国际税收征管的角度和思路,才能有的放矢,提出既有效率又有合规遵从的税务筹划应对之策,算是抛砖引玉吧。

目前国际税制下,从税收征管的角度(通常很多文章都是从纳税人的角度,文章后面我会提及,今后文章会补充),遗产税主要有三种类型,对于纳税人来说应对的税务筹划方式和思路是不同的。

1. 第一种是总遗产税制度

主要税制设计的思路是先税而后分,针对被继承人课税,被继承人是纳税人,比如美国和英国。这样遗产税税制的设计简洁明了,遵循税收征管的便利原则,当被继承人过世的时候,计算其总遗产和遗产税实验性税基,从而课征遗产税之后才能将其遗产分配到继承人。这是目前大家公认为想当然的遗产税制度。目前很多朋友圈提出的各种应对筹划都是针对总遗产税制度的方法。但是这种遗产税税制不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缴税经济能力,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没有流动资金的缴税能力,则无法继承遗产,不符合税法主张的“量能负担“原则。

总遗产税制度虽然一直像神一样的存在,但是一直都在争议中前行,反对者众多。通常人们认为财产转移到下一代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生前赠与,一种是身后继承。在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缴纳遗产税后继承人才能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一直被认为是遗产税通行的做法。但是,事实上,人们尤其会利用生前赠与或者其他方法来规避遗产税,而生前赠与规避遗产税,是遗产税的孪生兄弟赠与税设计最大的难点,人们总有各种各样的方法利用赠与的方法规避税收。并且,越是遗产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规避遗产税的方法越是五花八门。遗产税的税率越高,人们想规避遗产税的欲望就越高,税务筹划的领域就越细分,结构化税务筹划规避遗产税的手段和工具就越发达。

反对遗产税的阵营和主张征收遗产税的阵营在国际税收领域一直都是两级分化的,今天对于中国是否开征遗产税的讨论也是如此。正因为如此,中国财政部才会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一直研究和追踪国际上遗产税的趋势。

遗产税是税制体系中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争议非常巨大的税制,它给政治经济社会所带来的巨大反差性争议远远超过了遗产税在税制设计上本身的重要性。遗产税对于英国的税收财政贡献在3%左右,对于美国的税收财政贡献占比在2%左右,但是遗产税所引起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伦理等的争议和影响却非常巨大。

正如中国财政部2017年的回复函所说,遗产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它的历史比所得税还要久。遗产税最早出现在英国是1694年,最早出现在美国是1913年。

在美国和英国等总遗产税制的国家,支持遗产税征管的一方认为税收是参与国民社会财富再分配和公平机制的调节治理手段。反对一方认为每个人都有私有权利将自己的资产留给下一代而不需课税,资产的增加已经源于所得税税收收入,那么对遗产税的征收则属于重复课征。所以在美国,关于遗产税一直存在激烈反对的声音,甚至出现了引人瞩目的“不呼吸,不纳税“的运动。

2. 第二种是分遗产税制

主要税制设计的思路是先分而后税,针对不同的继承人课税,取得遗产财产的继承人是纳税人。当被继承人过世的时候,计算其总遗产,根据法定程序和继承法律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分配给继承人,之后再根据继承人或者不同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份额、继承的价值等课征遗产税。这样设计的遗产税制征管的难度较大,税制比较复杂。但是这样的税制符合税制“量能负担”的原则,典型的分遗产税税制的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日本等国家。

欧洲国家尤其是欧盟国家大部分都是分遗产税制,我们也称之为“遗产取得税制”的遗产税。日本遗产税是总体归类为遗产取得类型的税制,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日本是侧重于遗产取得税制型下兼顾遗产直接课税的复合型遗产税制,主要是日本遗产税一直都在不断修订和发展。日本的遗产税税制由继承税和赠与税构成(有时候会有法人税)。日本遗产税征管对于日本税收财政的贡献占比也不高,近年来在3.5%左右。

分遗产税制也有很大争议,支持一方和反对一方提出的观点和前面总遗产税制下英国、美国等地两方的思路一模一样。

3. 第三种是混合遗产税制

先税后分再征税,税制非常复杂,对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双重课税。全球目前只有一个国家采用这种税制,就是伊朗。

遗产税从纳税人的角度,大家通常讨论的类型又分为“属人”和“属地”原则,则是从纳税人税务居民身份和非税务居民身份来设计,会产生更加复杂的细节。应对遗产税的税务筹划也往往都是从这个角度出发而规划设计的,比如大家通常提到的最常见的方法如人寿保险、信托(在美国,超高净值人群筹划遗产税会使用更加复杂的GRAT信托、GRUT信托、GRIT信托等,更是直接针对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筹划工具)。

遗产税从税种形态表现来看,还有财产持有阶段的税种和所得税阶段的税种表现的区分,如加拿大就是以所得税的方式表现,还有一些国家以印花税的方式表现。

总而言之,不同的遗产税制下,税制征管的设计思路不同,税务筹划思路和架构也就非常不同了。今天,学习多一点遗产税的国际知识,让朋友圈的你讲遗产税的时候不至于理所当然的闹笑话,你学到了吗?

来源:税眼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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