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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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建设投资不包括a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共18项〕

一、核电站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及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核准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及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三、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核准         及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四、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核准         及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五、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核准         及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六、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及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七、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及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八、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         及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九、(一)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核准         (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核准         (三)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               隧道项目核准         (四)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核准         (五)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核准         (六)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上建设千吨级及以上内河航电枢纽项目核准         (七)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         (八)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十、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核准         及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十一、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核准           及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十二、汽车项目核准及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十三、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           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核准           及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十四、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           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及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十五、建设大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           建设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           及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十六、其余领域(前15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领域之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十七、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十八、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           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一、事项名称

(一)核电站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核电站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五)《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

(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九)《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四、申报材料(一式5份)

(一)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请报告(附光盘)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复印件):

1.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2.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可研阶段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

3.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4.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核电项目建设用海预审的意见

5.军事设施主管部门出具的军事设施影响审查意见

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7.项目招标内容

8.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9.根据核电行业特点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1)核安全主管部门对厂址安全分析报告(选址阶段)的批复

(2)国家核应急办对核电项目应急预案的意见

(3)省政府对厂址周围规划限制区的批复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7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一)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核准

(二)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三)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跨界河流”是指跨国界河流;“水事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

(七)《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八)《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十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十二)《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十三)《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十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十六)《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十七)《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九)《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

(二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二十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转报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1份,附光盘)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4.项目招标内容

5.根据行业特点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1)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仅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项目)

(2)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及规划文本(仅指需要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3)地震抗震设防要求(其中,坝高超过200米或库容大于100亿立方米的大Ⅰ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米的1、2级大坝,由中国地震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出具行政审批意见)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仅指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5)国家海洋局核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仅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特别重大项目和需要开展专家评议的除外)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6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一)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核准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六)《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9号、2013年第21号)

(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九)《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十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四、申报材料

(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的项目核准请示,涉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别报送项目核准请示(一式3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并确保相关要件在法定审查期限内保持有效: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5.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及规划文本

6.项目招标内容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7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一)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核准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涉及电网项目是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第二款第(一)条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五)《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1995年第24号)第二条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十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七条;

(十三)《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附件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十四)《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十五)《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七)《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转报文件(一式3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文件的审批意见

4.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有由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7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一)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核准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以煤炭为原料生产天然气,且年生产能力超过20亿立方米的项目;以煤炭为原料生产油品(汽油、煤油、柴油、航煤、石脑油、液化石油气以及成品油调和组分等),且年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吨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五)《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

(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

(九)《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转报文件(一式3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须提供已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

5.项目招标内容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7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一)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跨境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六)《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八)《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十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四、申报材料

(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的项目核准请示文件(一式5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位于我国境内的项目需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项目招标内容

5.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单独上报的项目应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除外)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7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一)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跨境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六)《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八)《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十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四、申报材料

(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的项目核准请示文件(一式5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位于我国境内的项目需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项目招标内容

5.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单独上报的项目应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除外)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7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一)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炼油项目是指以原油、凝析油、重油等石油资源为原料生产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等)的项目。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五)《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九)《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9号、2013年第21号)

(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产业〔2014〕2208号)

(十三)《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转报文件(一式3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符合化工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规范)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须提供已有土地使用权证)

3.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6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一)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核准

(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核准

(三)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四)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核准

(五)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核准

(六)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上建设千吨级及以上内河航电枢纽项目核准

(七)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

(八)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审批范围

新建运输机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核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并开行点对点定期航班的机场。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五)《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八)《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九)《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十)《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二)《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十三)《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转报文件(含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一式3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1份)

其中,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项目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我委办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4.项目招投标方案及相关资质材料

5.根据行业特点需要附送的文件:

(1)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直接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需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属于取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项目,可以直接申报

(2)投资方和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涉海项目需提供国家海洋局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

(4)涉军方项目需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5)内河航电枢纽项目需移民安置规划批复

(6)跨境桥梁项目,需提供两国政府间签订的建桥协定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7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一)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核准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新建及改扩建国际通信海缆项目;新建及改扩建国际通信路缆项目;新建及改扩建国际通信业务局项目;其他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行业类专用国际通信网络建设项目等)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八条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四)《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五)《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七)《国际通信设施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23号)第十条

(八)《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原国际计委令2002年20号)

(九)《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十)《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的转报文件(一式2份)

(二)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附光盘)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5份,附光盘):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书(仅限电信业务经营类项目)

3.与国际电信运营商签署的合作协议(仅限国际通信海缆、路缆项目)

4.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所有权证明(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项目招标内容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式5份,附光盘):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6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一)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核准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一)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是指以煤炭为原料生产甲醇进而生产乙烯、丙烯等烯烃,且年产烯烃能力超过(含)50万吨的项目

(二)煤制甲醇项目是指以煤炭为原料生产甲醇,且年产甲醇能力超过(含)100万吨的项目

(三)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五)《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九)《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9号、2013年第21号)

(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产业〔2014〕2208号)

(十三)《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转报文件(一式3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符合化工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规范)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须提供已有土地使用权证)

3.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6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一)汽车项目核准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新建汽车(不含专用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项目。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产品类别”分为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客车类、半挂牵引车及货车类四类,具体划分方式见《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附件一:名词解释。

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八条规定,鉴于农用运输车(即低速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已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9号、2013年第21号)限制类,对新建农用运输车项目,我委不予核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五)《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九)《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9号、2013年第21号)

(十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10号),其中对跨类生产项目有关企业资产负债表、银行信用等级、税后利润的要求等指标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十三)《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5年第27号)

(十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2882号)

(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

(十六)《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转报文件(一式3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5份):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式5份):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的投资主体还应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附件一(一式5份)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6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一)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核准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项目,是指制造采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23部、29部和27部作为适航标准的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项目;卫星制造项目,是指委托国内或国外制造商制造卫星,并发射、运营服务的项目;遥感卫星地面站项目,是指建设用于接收和处理在轨民用遥感卫星下传数据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地面系统项目。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五)《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第7号令)第五条至第七条

(八)《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835号)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二条至二十二条

(九)《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工委令2002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十一)《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三)《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转报文件(一式1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符合民用航空航天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规范)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根据行业(产品)特点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1)国外适航证和已向国内适航当局提出的型号认可申请(国外引进类民用飞机制造项目)、型号合格审定申请(国内研发类民用飞机制造项目)

(2)保密承诺函(卫星制造项目,遥感卫星地面站项目)

(3)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卫星轨道和频率申请相关材料(利用我国卫星轨道和频率资源的卫星制造项目)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或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6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一)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二)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五)《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八)《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九)《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十)《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转报文件(含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及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3.国土资源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4.国家海洋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海预审意见(仅指涉海项目)

5.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6.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9.项目招投标方案及相关资质材料

10.项目单位(投资方)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涉军方项目需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6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一)建设大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

(二)建设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

(三)该行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为大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为特大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五)《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九)《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一)《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社会〔2013〕439号)

(十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转报文件(一式1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附光盘)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或非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说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或不涉及新增用地的证明材料

3.项目招标内容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6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其余领域(前15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领域之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上述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四)《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五)《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六)《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九)《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

(十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转报文件(一式3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应包括项目及投资方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方面内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6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二、审批范围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六)《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9号)

(七)《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八)《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四、申报材料(一式3份,附光盘)

(一)核准申报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申请报告附件:

1.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2.投资主体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5.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6.自有资金出资的,提供自有资金证明

7.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

8.投资决策人员签署的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4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6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一、事项名称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二、审批范围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六)《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9号)

(七)《关于修改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八)《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

(九)《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四、申报材料(电子材料)

登陆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www.ndrc.gov.cn)进行申报:

(一)备案申报文件

(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附送以下文件:

1.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2.投资主体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5.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6.自有资金出资的,提供自有资金证明

7.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

8.投资决策人员签署的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6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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