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我们的情况有点“奢侈”。我们不只有1条,而是有2条一般反避税条款规定(“GAAR”), 第一条GAAR见《香港税务条例》(“IRO”)第61条,第二条GAAR见IRO第61A条。 这两条规定并非互斥,也就是说香港税务局(IRD)可以同时使用这两条规定。
这两条GAAR规定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补救措施,即,IRO第61条规定,IRD的唯一补救措施是忽略纳税人的交易,但在61A条中,除了忽略纳税人的交易之外,IRD也可以用合理假设的假想交易(例如,按公平价格交易)替代所述的交易。
也可以从下面看出的另一个不同之处是适用范围,即,IRO第61条适用于虚假或虚构交易,而IRO第61A 条适用于主要或单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而进行的交易。
应该注意的是,为了消弥特定的避税交易/安排,除了GAAR规定之外,IRO本身也包含所谓的“特定反避税规则”(SAAR)条文,例如,IRO的第9A条。 在IRO的第9A条中,重点放在通过运用所谓的服务公司来进行避免薪俸税的安排。
什么是一般反避税条款?香港的GAAR规定侧重于如下交易、计划或安排或处置:
虚构的或虚假的,结果造成纳税人应纳税额减少(IRO 第61条)或为纳税人创造了税收利益。客观判断纳税人的交易目的是否主要或单纯为了获得税收利益时,要考虑了7个因素(IRO 第61A条)。这7个因素中的前2个考察的是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的形式和实质,即,基本上考察的是交易背景。 剩下的5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