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标、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时法律适用探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案号】
(2023)京0106民初8038号
【裁判要旨】
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注册、使用的域名构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慧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慧远公司)成立于1994年,经营范围包括制造电线、电缆;销售电线、电缆等。第1917021号“慧远及图”商标、第20486678号“慧远”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北京慧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电缆、电线等。被告慧远线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制造、销售等。2018年,经核准,慧远线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爬山虎线缆有限公司(下称爬山虎公司)。
北京慧远公司发现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慧远”注册为被告原企业名称的字号,生产并销售带有“慧远”“慧远线缆”字样的产品,注册使用“www.huiyuanxianlan.com”网络域名并用于宣传,并在网站及宣传手册中突出使用“慧远”“慧远线缆”字样。北京慧远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