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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表及附注的影响<新租赁准则对报表影响>

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表及附注的影响

一、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部分的规定自行设置。

(一)承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

1. “使用权资产”【新增科目】

(1)本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资产的成本。租赁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租赁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融资租赁资产在未融资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遵循固定资产准则或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负债”科目;除下述③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己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负债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支出”等科目。

③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借记“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④企业转租使用权资产形成融资租赁的,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承租人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5)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项目。

2.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新增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承租人通常应当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按月计提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借记“营业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也可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并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②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3.“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新增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减值准备。

(4)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

(5)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4. “租赁负债”【新增科目】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2)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②承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应当借记“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③承租人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④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增加额,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除下述⑤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租赁付款额的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减少额,贷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现值贷记“营业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⑤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和“使用权资产”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二)出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

1. “融资租赁资产” 【与原准则一致】

(1)本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资产的成本。租赁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租赁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融资租赁资产在未融资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遵循固定资产准则或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出租人购入和以其他方式取得融资租赁资产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按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按已经收取的租赁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

2.“应收融资租赁款”【新增科目,原准则在“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核算】

(1)本科目核算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

(2)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收款额”、“未实现融资收益”和“未担保余值”等进行明细核算。租赁业务较多的,出租人还可以在“租赁收款额”明细科目下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按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按已经收取的租赁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企业认为有必要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单独核算的,也可以按照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然后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科目。

②出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③出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担保余值和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之和。

(5)本科目余额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中填列,其中,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中填列。出租业务较多的出租人,也可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下单独列示为“其中:应收融资租赁款”。

3.“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新增科目,原准则在“坏账准备”科目核算】

(1)本科目核算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减值准备。

(2)主要账务处理。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4.“租赁收入” 【与原准则一致】

(1)本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确认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一般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租赁收入的核算科目,例如“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将租赁收款额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确认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经营租赁收入”科目。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出租人为金融企业的,在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②出租人确认未计人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可变租赁付款额”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对于日常经营活动为租赁的企业,其利息收入和租赁收入可以作为营业收入列报。

二、财务报表

新租赁准则相关会计科目所对应的报表项目如下表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列报项目: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

按照财政部2023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3〕6号),披露格式如下:

按照财政部2023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23版)的通知》(财会〔2023〕16号),披露格式如下:

(二)利润表

利润表无新增报表项目。

在利润表中,承租人应当分别列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与使用权资产的折

旧费用。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项目列示。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在损益表中不作为单独报表项目列示,而是在相关成本费用中列示。对于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中没有“财务费用”项目,因此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可以在“业务及管理费用”列示,并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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