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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14年7月2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标志着IASB历时六年的金融工具准则改革之路终于结束。新的准则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允许提前应用。被IFRS 9替代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自发布以来,财务报告的编制者、使用者以及审计师反映会计处理复杂而较难使用,对金融工具的分类也过于主观,分类界限不明确等问题。早在2002年,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改革就成为IASB与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签署的“诺沃克协议(Norwalk Agreement)”的一部分。随着2007年夏季由美国次级贷款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IASB与FASB开始承受来自各方的政治压力,各利益相关者纷纷要求对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降低减值处理的复杂程度以及企业信用恶化导致的金融负债利得等问题进行研究并重塑金融工具准则体系。为了应对这一严峻的局面,2008年3月,IASB分布了一份讨论稿《减少金融工具准则报告的复杂性》,开始考虑全面修订金融工具准则。2009年4月,IASB承诺将对IAS 39进行紧迫和综合性的改革。从此, IASB便开始了其长达6年的对IAS 39的改革之路。
IASB将金融工具项目的改革分为三个阶段: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和套期保值会计。漫长的改革之路是十分曲折的,其艰难程度也非比寻常。为了完成对IAS 39的改革,IASB向全球发布了多份征求意见稿和讨论稿,以征求各方的意见,吸取专家学者的经验,经过不断的探索、修正与改进才最终形成现在的IFRS 9。
二、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
在改革的第一阶段,IASB主要是完成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准则修订。2009年7月14日,IASB发布了第一份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2009年11月12日IASB发布了IFRS 9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的部分,但本次发布的内容只涉及到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对金融负债部分未作规定,同时金融资产的确认部分沿用IAS 39的规定。本次发布的IFRS 9将金融资产由IAS 39的四分类变为两分类:即根据业务测试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中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权益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其他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金融负债存在“自身信用风险变化”的问题,即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当报告主体由于自身信用风险增加导致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下降时,IAS 39将此利得确认为当期损益,于是企业自身信用质量的下降反而使企业的利润增加了,因此IASB在首次发布IFRS 9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时并未对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做出规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IASB首先发布了一份工作人员讨论稿《负债计量中的信用风险》,接着在2010年5月11日IASB发布了《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负债》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重点讨论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问题,IASB拟根据收到的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作为IFRS 9的组成部分,以规范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的相关问题。根据讨论稿和征求意见收到的反馈意见,大多数利益相关方认为IAS 39对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处理欠妥,同时大多数意见反馈者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衍生金融负债计量中应包含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并且他们也不希望对金融负债的计量进行较大的变动。据此,2010年10月28日,IASB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增补。本次增补规范了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规定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原则基本沿用IAS 39,即金融负债仍然分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两类,只是IFRS 9规定由报告主体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其他原因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仍然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问题。本次增补内容发布后,IASB有关金融负债分类与计量准则的修订工作也基本完成。
2012年11月28日IA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对的有限修订:分类和计量》,向全球征求意见。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IASB提出来一种新的概念,即以“主体业务模式”为基础的金融资产分类标准,IASB建议根据主体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来决定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并把金融资产由两分类改为三分类:第一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第二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第三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14年7月24日,IASB最终发布完整的IFRS 9时,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做出修改,将之前的两分类改为三分类。修改后的IFRS 9规定,如果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仅为本金和利息,且商业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在没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情况下,就属于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合同现金流仅属于本金和利息,商业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与出售目的并存,在没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情况下,这类债权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此之外的金融资产都属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一般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至此,有关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的相关准则也最终确定,IASB金融工具项目改革的第一阶段工作(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宣告完成。
三、金融资产减值
IASB金融工具项目的第二阶段工作为金融资产减值。在本阶段,IASB首先于2009年11月9日发布了《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中IASB提议,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不仅是已发生的)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减值。2010年5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发布了金融工具更新建议,其中包括金融工具减值的相关规定。根据FASB收到的各方反馈意见,2011年1月,IASB和FASB联合发布了《金融工具:减值》补充文件,以解决开放式资产组合的减值问题,IASB与FASB也开始制定新的减值模型。
2013年3月7日,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减值(征求意见稿)》。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包括二十国集团(G20)、金融危机咨询组(FCAG)等利益相关者就强烈要求针对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降低减值处理的复杂程度等问题进行研究,而该征求意见稿也正好顺应了各方的要求,提出了一个更具前瞻性的减值模型,以反映预期信用损失,同时该减值模型在结合相关的反馈后也得到了较大的简化,从而降低了减值处理的复杂程度。2014年7月24日,IASB在发布IFRS 9时,将金融资产减值的内容加入其中。至此,IASB在金融工具项目改革上的第二阶段工作也宣告完成。但是, IASB并未停止其脚步,2014年6月下旬,IASB宣布将成立“金融工具减值IFRS 9过渡资源工作小组(ITG)”,针对利益相关者在实施IFRS 9相关减值新要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帮助,ITG的成立将有助于金融资产减值新规定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四、套期保值会计
由于被替代的IAS 39规定允许报告主体自己选择是否采用套期保值会计,因此可能出现使用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的企业没有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同时,IAS 39还是规则导向的,比如要求套期有效性在80%—125%之间才能使用套期保值会计,这又会导致出现某些做了套期保值的企业无法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并且,IAS 39规定不允许将套期保值会计用于非金融项目的风险成分。IAS 39的这些规定造成了套期保值与套期保值会计之间十分别扭的关系,很难让使用者理解报告主体面临的风险是什么,管理当局是如何管理这些风险的以及风险策略的效果究竟如何。为了解决IAS 39中关于套期保值会计存在的种种问题,IASB在本次金融工具项目第三阶段的工作就是建立一个新的套期保值会计模型。但在本次金融工具准则修订过程中,IASB决定将套期保值会计分为“一般套期会计”和“宏观套期会计”,而在2012年5月,IA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