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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筹划<个税计算示例分析>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筹划

学个税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应税收入最小化、费用扣除数最大化、适用税率最低化。

一、减少名义工资的税收筹划

(一)提高福利以减少名义工资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与工作相关的支出,或者有一部分个人支出可以由所在单位支付,如交通费、午餐费。个人的收入中用这些方面的部分只是从个人手中流通了一次,实质上是名义收入。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这部分支出是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入,也就是说,个人的这些支付是收入纳税后的支付,因此,其支付的数额如果换算为税前的数额,是高于实际支付的税额的,这无疑是个人的税负。如果能将这些名义收入从个人领取的工资、薪金中扣除,以企业的名义对个人的这些支出进行支付,那么名义上工资、薪金减少了,但个人的实际收入并没有减少,从而可以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减轻税负。其常用的方法有:①企业为员工提供上下班交通设施免费接送;②企业为员工购置专用的办公设施;③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工作餐;④企业为员工租房解决住宿问题等。

【案例一】王经理2023年1月工资收入15000元,每月的交通费用1000元,吃饭2000元,除去交通费和吃饭,王经理可用的收入12000元。

王经理1月预扣预缴税额=(15000-5000)×3%=300(元)

如果公司为王经理提供上班接送的福利和免费食堂吃饭,当月工资下调为12000元,则王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预扣预缴税额=(12000-5000)×3%=210(元)

经过此筹划后,王经理可节省所得税税额70(300-210);而对于公司来说,没有增加任何支出。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为具备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或者汽车时,产权凭证上应当是雇员的名字,并商定雇员工作达到一定条件,该实物的所有权归雇员。

(二)用足优惠政策,减少名义工资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允许在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目前,单位和个人可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将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的企业不愿意按照最高的12%的比例为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此时,员工可以与企业协商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减少个人应发的工资、薪金,实际上是将一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可以免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案例二】上海某公司职工王某2023年1月工资9000元,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目前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

王某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额=9000×7%=630(元)

王某预扣预缴应纳所得额=9000-5000-630=3370(元)

王某的预扣预缴额=3370×0.03=101.1(元)

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为不增加公司负担,王某自己协商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9000+630=0.12A+A   A=8598.2(元)

所以,按12%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王某的缴税情况为:

住房公积金=8598.2×12%=1031.79(元)

王某预扣预缴应纳所得额=8598.2-5000-1031.79=2566.41(元)

王某的预扣预缴额=2566.41×3%=76.99(元)

可见,提高公积金提取比例后,王某合理节税了24.11元。

二、均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

(一)工资、薪金均衡发放的税收筹划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市场变化、行业的季节性以及产品的周期性等因素,许多行业的职工会出现1年内收入高低差距较大的情况。在收入较低的时候,可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甚至无须纳税;但在收入较高的时候,其应纳税额会因适用累进税率而大大超出一般水平。这样,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就很不均衡,总体上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根据对个人年收人情况的预计做出收入分期的适当安排,在旺季少发一些工资,或者在财务上先把工资提出来,然后在业务淡季再适当发放,这样可以使各月工资收入相对均衡,相对减少应纳税额。

【案例三】付先生是一家卷烟企业的员工,每年6个月淡季每月的工资为4000元,6个月旺季每月的工资为7000元。假定2023年该如何为其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1:企业采用月薪制绩效工资。

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5000)×3%×6=360(元)

税后收入=4000×6+7000×6-360=65640(元)

方案2:企业采用年薪制绩效工资。

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6+7000×6-60000)×3% =180(元)

税后收入=4000×6+7000×6-180=6582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采用方案二比采用方案一每年税收负担减轻180元(65820-65640)。

由此可见,对于收入不均衡的企业,采用年薪制要比采用月薪制更能为员工减轻税收负担。

(二)奖金均衡发放的税收筹划

为奖励和激励职工,企业往往在年底给职工发放奖金等额外收入,但从税收角度考虑,这样做并没有真正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或者说没有能够实现预期目标,因为一部分发给职工的收入要缴税。

根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等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案例四】郭先生为某公司总经理,实行年薪制,2017年全年工资、薪金性质的应税收入为30万元。原方案是每月发工资5000元,年终一次性发奖金24万元。郭先生2017年应如何筹划纳税?

在原方案下,郭先生的纳税情况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0×25%-1005=5899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总额=45×12+58995=59535(元)

若郭先生年终奖金发60000元,剩余180000元分在12个月内发放,则其纳税情况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3500)×25%-1005=3120(元)

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20%-555=1144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总额=3120×12+11445=48885(元)

年终奖金发放办法的改变使郭先生少缴个人所得税10650元(59535-48885)。但应注意,要根据员工的全年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最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避免应税收入微小变化所导致的税负跃升。

三、应税项目转换的税收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和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种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将两者合并就会节约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较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劳动报酬所得可能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那么,提供劳务的个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正式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支付单位据此入账,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存在雇佣关系,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征增值税,支付单位可以采取工资表列支的形式发放工资,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项目之间的转换时,到底在多大收入水平上工资、薪金所得转换为劳务报酬是合适的?我们可以通过计算两者税负相等时的收入来确定。当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低于20%时,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低于劳务报酬的税负;而当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均为20%时,就需要计算两者的税负水平。

设两者税负相等时的所得为Y,则下列公式成立:

Y×(1-20%)×20%=(Y-3500)×20%-555

解得:Y=31375(元)

当所得为31375元时,两者税负相等。当所得小于31375元时,采用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税负较轻;反之,则采用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税负较轻,但考虑到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因而有相对税负轻重比较区间可供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五】根据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来确定应税项目

陈某于2017年8月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30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  陈某于同月为A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当月报酬为2400元。如果陈某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税。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3500元),不需要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为320元,计算公式为:(2400-800)×20%。

如果陈某与A企业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与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85元,计算公式为:(2400+3000-3500)×10%-105。

本案例中,陈某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每月可节税235元,计算公式为:320-85,一年可以节税2820元,计算公式为:235×12。

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合并都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案例六】将工薪所得与劳务所得分项纳税

刘小姐2011年9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39000元。另外,刘小姐该月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2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为: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

(39000 - 3500)×30%  - 2755 =789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42000×(1-20%)×30%-2000= 8080(元)

该月刘小姐共应纳税15975元(7895 +8080)。

如果刘小姐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则刘小姐9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39000 +42000 - 3500)×35% -5505= 21620(元)

因而分开缴纳可以节省税收5645元(21620 -15975)。

工资和薪金所得的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即纳税人必须确实处于税收法规界定之中,否则这种筹划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其次,这种筹划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步骤进行。没有纳税人的申请,税务机关是不会特意上门帮助解决的,因而提出申请是必要的,不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的核准就自行延期纳税,可能的后果就是遭受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最后,纳税人要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各种计算方法,并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权衡税负的大小,创造一定的相互转化条件,才能确保筹划成功。

提醒:“应税项目转换的税收筹划”中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相关理解与案例执行原规定标准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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