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本年度和过去两年,在美停留相加时间不少于183天,具体为:本年度在美停留全部天数,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再前一年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三者之和不少于183天。
以2023纳税年度为例,即2023停留美国31天,且(2023停留天数+2023停留天数/3+2023停留天数/6 )≥ 183
不计入“实质停留天数标准”的时间
以下五种情形对应的时间可不计入:
(1)从加拿大或墨西哥的住所到美国上班,且当年超过75%的工作日在美国工作(Regular Commuters from Canada or Mexico);
(2)过境美国且中转停留未到24小时,期间参加商务会议除外(Days in Transit);
(3)为从事对外运输的外国船只的船员停留在美国,期间以其他方式在美国从事贸易的除外(Crew Members);
(4)因临时医疗无法离美(Medical Condition);
(5)特殊人员(Exempt Individual):
a.“A” or “G”等政府人员签证,但“A-3”和“G-5”除外;
b.“J”or“Q”等教授签证;
c.“F”“J”“M”or“Q”等学生签证;
d.专业运动员。
与他国联系更紧密的,部分情形下可申请豁免美国税收居民
如果仅因留美时间过长导致符合实质停留天数标准,但本身无意成为美国税收居民,并且与他国有更紧密情形(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 Statement for Aliens),可以申请豁免。
(1)条件:
a.一年中在美国的停留时间少于183天;
b.一年中,拥有比美国联系更紧密的一个外国税收所在地;
c.全年在该外国国家/地区维持税收住所;
d.没有申请美国绿卡或成为美国公民。
(2)方法:提交Form 8840申请豁免
新移民人士报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1)当年只满足“绿卡标准”,作为绿卡持有人出现在美国的第一天;
(2)当年只满足“实质停留天数标准”,满足“实质停留天数标准”的测试天数后的第一天;
(3)当年同时满足“绿卡标准”和“实质停留天数标准”,以上述1、2起算时间中的更早者为准;
(4)前一年成为税收居民且当年满足“绿卡标准”/“实质停留天数标准”中任一项,当前年度的第一天。
注:新移民者因其在美停留的时间部分可不计入‘实质停留天数标准’的测试天数,报税义务的起算时间可能延后。
符合第一年选择(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或非居民配偶视为居民(Nonresident Spouse Treated as a Resident)情形的,可改变报税时间或方式。
美国税收居民应当申报的境外所得
美国税收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有收入都应当申报,包括工资(Salaries)、薪金(Wages)、小费(Tips)、利息(Interest)、股息(Dividends)、退休金和年金(Pensions and Annuities)、资本利得(Capital Gain)等。
02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类型
(1)境外收入豁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FEIE”),及境外住房费用豁免/抵扣(Foreign Housing Exclusion or Deduction)。
(2)境外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FTC”)
注:一笔收入只能在上述两类型中择一享有税收抵免政策,就多笔收入可综合纳税人的收入种类、纳税种类、年龄等条件合理统筹拆分,部分适用FEIE部分适用FTC,争取最大程度的税收减免。
境外收入豁免(“FEIE”)申请
(1)条件:纳税地标准(Tax Home Test)+以下三者任一
a.美国公民(U.S. citizens)+真实居所标准(Bona Fide Residence Test);
b.外籍居留者(Resident Alien)所在国与美国签订所得税协定(中美符合)+真实居所标准(Bona Fide Residence Test);
c.人身所在标准(Physical Presence Test)。
注:纳税地标准(Tax Home Test):纳税地在美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且是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地。
真实居所标准(Bona Fide Residence Test):在境外工作时间不间断地包含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
人身所在标准(Physical Presence Test):连续12个月中身处境外至少330天。
(2)方法:提交Form 2555
(3)额度:2023年个人最高豁免额为$112,000(2023年为$108,700),且不能超过纳税年度境外所得收入减去境外住房费用豁免/抵扣所得。
注:境外住房豁免适用于雇员工作收入,境外住房抵扣适用于自雇收入。
境外税收抵免(“FTC”)申请
(1)条件(同时满足):
a.纳税人必须是本人;
b.税款必须已经缴纳或产生;
c.税款合法且实际产生的;
d.税款必须是所得税或代替所得税的税收。
注:非所得税的其他税款可申请杂项抵扣(Itemized deduction)。
(2)方法:提交Form 1116,且当年剩余未抵扣FTC可以往前一年或向后连续十年进行抵扣。
违规申报的补救措施
如果在交税或信息披露方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考虑美国国家税务局(IRS)提供的三种披露方法以减轻违规后果:
(1)美国境内/境外的离岸财产简易披露程序(“SDOP”和“SFOP”);
(2)迟延境外信息/FBAR信息提交程序(“DIIRSP”和“DFSP”);
(3)自愿披露程序(“UVDP”)。
依据: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301.7701(b),§901,§911
美国国家税务局官网https://www.irs.gov/
二、中国税收居民认定
及境外收入税收抵免
01中国税收居民认定
居民个人,就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税:
(1)境内有住所;
(2)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就中国境内所得依法缴税:
(1)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2)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注: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中国税收居民应当申报的境外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所得;
(2)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所得;
(4)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出租所得;
(7)转让境外的不动产、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统称权益性资产)及其他财产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例外规则);
(8)偶然所得;
(9)另有规定的。
依据: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02税收抵免
外籍人士可豁免个税的收入
外籍人士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特定类型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居住时间不满指定天数可减免个税
(1)境内无住所,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年度连续未满6年的,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缴个税。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境内无住所,纳税年度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缴个税。
(3)境内无住所,纳税年度中国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五条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二条
中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申报方法
(1)受理机关:
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申报时间: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的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3)抵免凭证: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
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
(4)抵免额:
中国境外所得在来源国家(地区)已缴纳的税额可以抵免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该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 = 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 -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抵免限额=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应纳税额。
依据: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三、七、八、十条
三、中美间关于避免双重
征税的税收抵免及优惠
中国税收居民的美国所得按协定缴纳的美国所得税,可在中国税收中抵免。美国税收居民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可在美国税收中抵免。同时一方税收居民就来自另一方的所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1. 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既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也可以在缔约国一方征税。如后者征税,当收款人是受益所有人时,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总额的10%。
2. 利息
3. 特许权使用费
上述2、3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既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也可以在缔约国一方征税。如后者征税,当收款人是受益所有人时,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总额的10%。
4. 船舶、飞机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前述的经营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5. 独立个人劳务
一般仅在一方居民的缔约国征税,除非在另一方设有固定基地或有关日历年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6. 非独立个人劳务
非另一方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仅在一方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也仅在一方居民的缔约国征税,任一条件不满足则在另一方缔约国征税:
(1)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2)并非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3)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7. 退休金
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一般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涉及政府服务的另有规定。
8. 特别人员
(1)艺术家和运动员
系缔约国一方居民,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的特别计划从事活动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2)教师和研究人员
现在或者曾是(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前)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以在公认的教育/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研究为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且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的,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3)学生和实习人员
现在或者曾是(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前)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培训或者获取特别的技术经验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于维持生活/学习等目的的收款、政府等免税组织给予的赠款/奖金、每纳税年度5000美元以下个人劳务所得等款项,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二条
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