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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浅谈军工企业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会计处理<研发费用会计处理规定>

深度浅谈军工企业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会计处理

作者:tom投稿

图片:网络研究

一、军工企业研发的特殊性

一般企业研发活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受托研发、合作研发三类。

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受托研发是指企业根据用户需求,与客户签订了技术协议和约定研发服务金额的技术开发相关合同,明确研发项目成果归客户所有,该类研发属于为客户提供研发服务,应按“提供劳务”模式确认收入,在产品完成验收后确认收入,研发支出结转成本,报告期期末相关研发支出作为存货列报。

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的会计处理可以参照投行最前线5月8日发表的“浅谈合作研发的会计处理”一文。

除上述三类研发活动外,军工企业还存在另一类研发活动:由于军品的研制具有其特殊性,军工企业接受国家、军方、科研院所、主机厂等(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特定的科学研究,上述主体会根据经费情况、科研难度拨付一定的科研经费用于研发补偿,不能弥补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这部分补偿就是国防科研试制费,最终付款方为中央财政,这种研发有时不需要交付产品或服务,或者研发出的成果或产品归受托方所有,可以向军方客户销售,委托方往往仅根据研发节点和研发成果拨付款项,只履行经费管理要求。

特别是对于民营军工企业,在与委托方正式签署合同之前往往已开始了大量研究工作,是否可以取得国防科研试制费存在不确定性。实务中由于科研计划和经费计划下达不同步,科研计划、经费计划和实际拨付往往有较长的时间差距,导致出现“先研发后补偿”的情况。

该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的双重特性,又不同于合作研发,因为该类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往往全部由受托方完成。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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