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对资产的取得负债发生,一般按确认日期的现行价格(即历史成本)计量确认;以后,除非发生了改变资产、负债项目或其数额的事项,且该事项符合确认的标准以及有关会计规范原则上应继续以原确认的数额为准。
对收入和费用确认,应遵守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其中(1)对收入(营业收入与其他收入,包括西方会计中的利得)的确认,应遵循收入实现原则,即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和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方可确认为收入。对跨期的长期工程(含劳务)合同,一般应录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2)对费用(含资产处理损失)的确认,应以是否与确认的收入相关联为基本衡量标准。对一切预支的成本或费用,要递延到有关的收入取得时,才能计列;而一切同本期收入有关的未来费用,则要在本期内预提;对预期经济利益业已消失的原确认资产,应确认损失(如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净损失)。
在会计确认的一般原则上,我国和西方的现行做法大同小异。但在实际执行中,西方往往采取较为保守的稳健性原则对其进行调整。即:对凡可能的损失或负债,应予充分估计;而对可能(预期的)收入或利得,一般则不予估计,或必须十分谨慎地加以估计。如: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存货的信息时,通常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方法对历史成本信息进行修正。我国企业具体会计准则吸收了西方会计规范中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