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就“甲供材”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管理专题系列研究(三):“甲供材”在合同签订环节中的涉税问题处理回报如下。
“甲供材”在合同签订环节主营涉及到以下税收问题的处理:一是签订合同时,“甲供材”要不要含在合同价里,如果含在合同价里,是按照不含增税价还是含增值税价签订合同?二是“甲供材”合同中注明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三是签订“甲供材”合同是否要与招标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具体分析如下。
1、“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合同价里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于此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甲供材”的合同签订方法:一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含有“甲供材”的金额;二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合同中“合同价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根据上述“招投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材”现象的法律分析”可知,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2、“甲供材”合同的签订必须与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保持一致
由于“甲供材”合同的承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选择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允许签订“甲供材”合同。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可以签“甲供材”的补充协议,享受“甲供材”合同的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协议,但是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从在审计的角度看,以招标文件为主,而不是以建筑合同为准,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第三,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可以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享受“甲供材”合同的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合同价款条款的节税签订方法
关于印花税额计算,应以合同约定金额为依据,如果合同中单独约定了增值税,则应以不含税金额为纳税依据,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增值税,则以含税金额为纳税依据;如应税合同为非固定金额合同,应先定额贴花,后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或销项税是否纳入计税金额,应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增值税而定。因此,“甲供材”合同的合同价款条款的签订规范格式范本为:合同价为×××元(含增值税),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额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这样签订合同价的好处是,在计税印花税时是以不含增值税合同额作为计税依据。
4、“甲供材”业务规避税收风险的两种合同签订方法
(1)建筑企业销售额的总额法和差额法的特征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此条款规定,根据“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建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建筑企业销售额的方法,分为总额法和差额法。
总额法的特点
首先,指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和结算价;
其次,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含“甲供材”的结算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再次,甲方必须就“甲供材”部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且甲方不可以按照平价进来平价出,而必须按照“甲供材采购价×(1+10%)的计征增值税的依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最后,甲方发出材料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差额法的特点:
首先,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和结算价;
其次,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的工程结算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最后,甲方发出材料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在建工程”(发包方为非房地产企业)科目核算或“开发成本——材料费用”(发包方为房地产企业)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不进行账务处理。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如果采用总额法,则施工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为1亿元;如果采用差额法,则施工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为8000万元。
(2)涉税分析
由于“总额法”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具体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