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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见不鲜:是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还是销售软件产品<深信服杀毒软件属于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

屡见不鲜:是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还是销售软件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一头雾水的是销售软件产品的使用权是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还是按照销售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实操中似是而非,无从下手。

 

【案例】甲公司为软件生产企业,自行研制开发一套结算系统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甲公司将该系统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价格,而是约定乙方按照销售收入的45%按月支付使用费。问甲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第二种,应按销售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并依法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原因是软件产品之特殊性。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软件是一种逻辑产品,不是客观的实体,具有无形性,是脑力劳动的结晶,以程序和文档的形式保存在作为计算机存储器的磁盘和光盘介质上,通过操作计算机才能体现出它的功能和作用。

销售一个软件产品,也就是销售了软件产品的使用权。我们可以这样认为:销售软件产品,实际是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的一种特殊情形,对这种特殊的销售行为,不按无形资产6%征税,而是按货物13%征收增值税。

再有,营改增前后,转让无形资产的定义并没有变化。营改增前,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既然营改增前后转让无形资产的界定和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都没有变化,政策执行也不应有变化。

 

结论:甲公司如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条件,销售的结算系统应按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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