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的“欠税”概念,是指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行为。这里的纳税期限是指实体法中规定的纳税期限。欠缴税款既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又占用了国家税款,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解缴。在现实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非故意的。
有的是不知道应该纳税,有的是知道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缴纳或者解缴。
②故意的。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出于一定的目的占用税款,不按期缴纳或者解缴。对这两种情况,不论是否是故意的,税务机关都要责令其限期缴纳,如果过期仍不缴纳,也没有提出延期缴纳申请,或者提出延期缴纳申请,税务机关没有批准,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上述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避免其无偿占用国家税款。
对欠税要负的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多处规定:
①第六十五条对逃避追缴欠税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刑法也对其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延缓征收税款要负法律责任。如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明确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所谓逃避追缴欠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并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期间,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的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纳税人有能力缴纳欠缴的税款但谎称无力给付,而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加以逃避。尽管这类行为的发生是以欠缴税款为前提,但其与欠税的不同在于,欠税是无力缴纳,而逃避追缴欠税是有缴款能力而不缴纳。区别两者的关键是: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而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税行为人则未采取上述手段。两者主观方面也不完全相同,即逃避追缴欠税具有逃避纳税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欠税行为一般只是暂时拖欠税款,而无逃避纳税的故意。尽管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与偷税都是在暗中进行的,但偷税隐瞒的是计税依据(即税基),而逃避追缴欠税隐瞒的是缴款能力。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要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计征滞纳金,并可以对妨碍追缴欠税的纳税人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在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缴的税款外,对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对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可处以所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筹集资金,按时将所欠的税款缴入国库,这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因此,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来逃避履行纳税义务,是一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必须严惩。
逃避追缴欠税构成犯罪的情况有三种:
①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②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
③欠缴税款在1万元以上。
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只要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的手段,不论是否能够追回欠缴税款,也不论数额大小,税务机关都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