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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能否退还?<房产取消了什么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能否退还?

2.预缴抵减时:

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表间关系:主表28栏本月数=附表四第四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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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策口径下增值税预缴税金能否退还分析

1.持续经营状态

按目前的政策口径,正常经营期内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按规定“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的,因此即使当期实际计算的应纳税款小于预缴税款未抵减余额的,也只是处于待抵减状态,目前没有文件规定相应的多预缴的增值税清算退还政策及退还预缴税金的操作流程,因此持续经营期中并无法实现退还多预缴的增值税。

2.注销清算

在目前各地对房地产项目限售价的趋势下,不动产转让现行税率降为9%后,出现了较多的开发项目最终实际增值税负担小于3%的预缴率,此时当项目公司楼盘清盘后申请税务注销的,能否退还未抵减的的增值税呢?

我们的理解是,预缴税金属于预缴性质的税金,并非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资产,当企业税务注销时,完全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回未抵减完毕的预缴税金,且其不受征管法规定的三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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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对照政策

1.跨省预缴的暂停政策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制度

土地增值税也采用预缴制度,但其目前达到清算条件后是有项目清算配套制度来解决预缴与实缴数的差异的,多退少补。

3.留抵进项税金退税

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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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基于增值税预缴制度后期管理政策的缺失,实务中造成了实际税负小于预缴率企业资金的占用,在减费降税的当口,确实需要就预缴制度进行梳理以完善政策,在增值税立法尚未完成,可以推出辅助配套政策来消除纳税资金的占用对企业经营的不利情况,以下为相关可采用政策的建议:

1.暂停预缴政策的扩围

前面我们也看到,当项目公司跨省开发项目时当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可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暂停预缴,这政策出台是平衡税收对省财政的影响。当项目非跨省的时候,也出现同样的情况时,可引入暂停预缴的政策,只有当项目应纳税额大于预缴税额后再重新启动预缴。

2.项目清盘后可清算退还尚未抵减的预缴税金

暂停预缴需要进行识别何种情况下为差额较大,容易引起各方博弈,在预收环节预缴税金是有现金流入情况下,预缴时企业也没多大怨言,但当项目达到纳税义务时点后实际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预缴税额后,这未抵减完毕的预缴税额如果不退还就实实在在占用了必要经营资金了,因此可采用与土地增值税类似的管理程序,分项目就各项目尚未抵减的预缴税金进行清算后退还对应预缴税金。

3.适当降低房企增值税预征率

上述都是当出现问题后来解决问题的方法,其实从源头上看,核心问题是预征率偏高导致了应纳税额小于预缴税额,从根源上解决的方法是降低房地产企业预售项目的预征率,可从3%降为1%,消除预缴制度的弊端,也减少了后期税务征管的繁琐程序,虽然预征率的下降会影响财政收入当期的变化,但整个周期内是没有影响的。

END

来源:企瑞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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