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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缴税标准>

美国个人所得税

美国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2.3.1居民纳税人2.3.1.1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非美国公民,即为居民外国人,否则,即为非居民外国人:

(1)持有“绿卡”标准(Green Card Test)

具有美国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即持有“绿卡”)的外国人享有在美国永久居住或工作的权利,被认定为美国税收上的居民外国人。

(2)实际居留标准(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一个外国人即使未持有“绿卡”,只要于本年度在美国居留达183天;或者本年度在美国居留至少31天,且在本年及上溯两年的时间里在美国累计居留达183天,也将被认定为居民外国人。上述3年时间里在美国累计停留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当年居留天数乘1,加上年居留天数乘1/3,加前年居留天数乘1/6之和。一般而言,一天当中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包括美国的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美国的领海及与美因领海毗连且美国依照国际法享有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专属权利的海床和底土)即被视为在美国实际居留一日。

实际居留标准中的几个例外举例如下:如果居留期间的身份是符合条件的学生、老师、被培训人员,或因医疗状况导致不能出境的,其居留天数不计算在内;个人可能因为与外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如纳税住所)而主张自己是美国的非居民;双边税收协定可能优于美国国内双重居民税收法规。

此外,即使某个非美国公民符合实际居留标准,如果此人当年在美国居留的时间少于183天,同时在某一外国有纳税居所,且此人与该外国的联系比其与美国的联系更为密切,那么,该外国人也不会被认定为美国税收上的居民。此处的纳税居所指纳税人开展营业、提供劳务、履行职责的经常或主要地点,而非家庭所居地。若由于工作性质没有这样一个经常或主要地点,则以经常居住地为纳税居所。至于是否与外国存在更密切联系,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的所在地确定:永久性住所;家庭;个人财产(如个人及家庭所拥有的汽车、家具、衣物、珠宝等);所加入的社会、政治、文化或宗教组织;业务活动;所持驾驶执照的签发;参加投票等。

2.3.1.2征收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和非居民外国人都需要就其在美国当地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无论该所得在何时何地取得。员工报销的生活费用(如餐费或住房补贴)或符合条件的差旅费不需缴税,但配偶或子女的类似费用则需要缴税。符合条件的差旅费是指个人暂时性离开其税收管辖地时发生的差旅费。

一般而言,委派至同一工作地点超过一年则不能视为短期差旅。

(2)资本利得

美国公民和居民外国人取得的资本利得属于其全球收入,须缴纳美国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外国人,如果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并在该纳税年度当年取得资本利得,则需由支付方按其取得的净资本利得代扣代缴30%的美国预提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按照实际居留标准应被视为美国居民纳税人的外国人士。

此外,投资组合所得也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3)股权薪酬

美国公司向员工发放多种形式的股权薪酬,包括股权激励计划等,每种方式征税的方法都有不同。

如果员工收到作为服务报酬的期权,则纳税人在行权时(即购买或拥有归属权或出售股票或其他财产)确认收入。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递延至出售或转让期权时纳税。纳税人收到非法定股票期权或法定股票期权,决定了其应税收入的时间、类型和数量。一般而言,当非法定股票期权被行权时,可能会产生收入。然而,法定股票期权在行权后一般不会产生纳税义务,直到该行权对应的股票出售。

对外国人在美国居住之前获得的股票期权而言,在行权时可能需就所有或部分已实现的收入缴纳美国所得税。通常来说,当外国人作为居民外国人士(Resident Alien)将其持有外国期权进行行权时,产生的收入需要缴纳美国所得税。同时,其中一部分可被视为外国来源收入。因此,即使该部分收益在美国被征税,也可以使用境外已纳税额进行抵免。

如果外国个人在返回原国家后,将其在美国居留期间获得的期权进行行权,如果该期权的所有权在其在美国居留期间转移给此外国个人,则该外国个人需就这部分收入缴纳美国所得税。

(4)业务收入(Business/Self-employment Income)

个体经营户通常产生个体经营收入。在美国联邦税法规定下,个体经营收入的待遇与就业补偿相类似。但是,个体经营户通常可以比雇员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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