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会有上述疑问,我们首先来看两个文件。
“财会〔2018〕3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俗称“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俗称“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正是基于上述两个文件,才会导致有人询问,是不是所有企业,2023年1月1日起必须都要执行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啊?
事实上,答案并非如此!
一、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必执行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除外)。
既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自然不必执行作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组成部分的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
其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自然也不必执行上述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
二、即使并不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也未必需要执行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
确实,《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后,明确废止了《小企业会计制度》。
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以及实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但却并未明确废止原先的《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文件只是先后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金融企业等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并未要求其他一般企业也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制度》截止目前仍然有效,并未明文废止。
因此,如果企业(非上述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金融企业等)选择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并未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自然也是不必执行作为作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组成部分的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
三、有人担心,如果不执行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税务处理方面是否会有影响
事实上,企业选择什么会计制度(这儿是指广义的会计制度规范,并非特指狭义上的《企业会计制度》),并非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税务机关只是要求,企业将其自行选择适用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软件及其使用方法、说明之类),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同时规定,会计、税法对于某项业务处理若有差异,则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