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川人社办发〔2023〕12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北京企业职工遗属待遇公示第四期>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1-10 来源: 省社保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浏览量:

川人社办发〔2023〕12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川府发〔2023〕18号)要求,为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加强经办业务统一管理,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第1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30日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支撑,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保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应遵循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优质高效、安全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线上服务实行一网通办,线下经办实行综合柜员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势,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包括业务通则、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权益记录、关系转移接续、待遇管理、基金财务、稽核内控、统计精算、档案管理、数据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十二个方面。

第二章 业务通则

第四条 本规程的经办服务对象包括:

(一)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聘用编制外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以上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含港澳台居民);个体经济组织的雇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即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以上聘用、招用、雇佣的人员统称为“职工”。

(二)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缴费人员。

1.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农业产业化人员、从事新经济新业态人员;

3.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灵活就业,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

4.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含退职)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待遇领取人员”。

以上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统称为“参保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人员等统称为“参保人员”。

第五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实行“法人授权+实名认证”授权管理办法,参保单位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授权书》(附件1),明确法人授权和经办人实名认证的法律责任,授权后如无变化,长期有效。

第六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分类按照经办主体分为参保对象业务(单位业务和个人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流转业务、专岗业务;按照业务办理时效分为即时办结业务、限时办结业务;按照办理方式分为网上经办业务、窗口经办业务。

(一)涉及参保对象的业务为公共服务业务,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权益记录、关系转移接续、待遇管理、档案管理等;

(二)即时办结业务包括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变更、缴费工资申报、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关系转移申请等;

(三)限时办结业务包括关系转移接续、补记个人账户、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

(四)网上经办业务包括用人单位(个人)参保登记、缴费工资申报、人员增减变更、缴费核定、基础信息变更、信息查询、业务办理预约服务、个人权益记录打印、转移申请、待遇申领、社会化管理服务等,逐步实现全业务网上经办。

第七条 公共服务业务设立全省统一的服务事项目录、经办流程及办事指南。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地区实际确定服务事项。

(一)公共服务业务事项目录根据放管服要求及业务经办发展,按需进行优化调整。

(二)经办流程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办理、反馈。申请受理环节所需证件资料可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无需用人单位、个人手工填写相关信息,采取承诺确认或签字确认的方式;尚未实现数据共享的,需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反馈环节使用统一表单。

第八条 公共服务应通过网上经办、窗口经办等方式办理,逐步实现线上线下服务一体化。

(一)网上经办:网上经办大厅、政务服务平台、“四川人社”APP、“川小保”等微信公众号、自助服务终端等网上服务平台。

(二)窗口经办: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政务大厅窗口、基层服务平台等。

第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全面推行综合柜员制。实行前台后台分离、受理审核分离、管理服务分离、实现事前全业务综合受理、事中全流程集成服务、事后全方位监督管理。

第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快公共服务事项办理速度,可一次办好、立等可取的即时办结业务,从接收材料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限时办结业务要在规定办结时限基础上提速办理,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转为即时办结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受理后要第一时间提交后台审核;需其他部门协同办理的,要及时推送办理请求、跟踪办理进度。

第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对象普遍关切的业务流程相似、材料相近、结果关联的公共服务事项打包为“一件事”,实现关联事项一次办理。

第十二条 推进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