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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破获“循环”出口骗税大案!<骗税>

宁波破获“循环”出口骗税大案!

该局决定立即成立专案组,先查蓝鲸,并请鄞州区公安局经侦人员提前介入。

根据征管信息和预警线索,办案组了解到:蓝鲸主要从事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定代表人是杨某盛,注册地在某大厦16层。该公司2012年~2015年累计购进海参17662.2万元,购进海参全部出口,出口地有马来西亚、日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退税率13%,已申报并获得海参退税款2296.2万元。所购海参来自舟山JZ水产品有限公司、宁波DY食品有限公司和宁波XHL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JZ、DY和XHL)。

“蓝鲸出口的冻海参其实是东海乌参,并不贵重,俗称海番薯或海地瓜,需经过去泥沙、去皮、蒸煮、脱水和冷冻程序,原料收购市价每公斤7.2元左右,出成率约每公斤3.5:1。而蓝鲸申报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为每公斤35美元~50.1美元,明显高于市场价。”办案人员杨贤光告诉记者这是该案的关键疑点。“如果蓝鲸高报了出口价格,其供货商是不是有虚开或未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杨贤光说这是该案的另一大疑点。

经过讨论,专案组决定将重点放在对蓝鲸进项发票的核查上,由此追查其供货企业是否存在低价高开或纯粹虚开的情况。按照方案,办案人员次日便到蓝鲸突击检查,顺利调取了该公司的账目,拷贝了其所有工作电脑的经营信息。面对突发状况,蓝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盛紧张得手忙脚乱。

几赴象山,办案人员意外发现大秘密

2016年4月6日,办案人员赴宁波市所辖的象山县调查DY。

在调查期间,办案人员意外地发现,XHL竟在DY内办公,且蓝鲸与XHL有关联关系:蓝鲸的法定代表人是杨某盛,XHL的法定代表人是其亲戚杨某明,实际控制人是杨某盛,杨某盛的五哥杨小某负责XHL的采购业务。

经查确定,DY由杨某盛承包经营,与XHL共用厂区,两个公司用同一条海参生产线,该生产线只能生产海参半成品。DY开给蓝鲸海参发票,含税额7000万元内收取4%开票费,超过7000万元收取2.5%开票费。DY和XHL实际都未向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填列的渔民收购过海参。

接下来,办案人员10余次赴象山的石浦、爵溪等地,先后找到XHL原会计张某、现会计尹某、仓库保管员陈某和生产厂长王某,以及张某明等16位渔民。通过这些人,专案组掌握了XHL的资金支付、原材料出入库和产成品出入库的账面记载情况,证实DY和XHL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所列的16位渔民均未向这两家公司出售过海参,这两家公司供给蓝鲸出口的冻海参,是从台州椒江等地的冷库拉过来,换包装后再出库的。其中绝大部分是成品海参,由马来西亚人谢某某提供。另外得知,XHL的会计是按照杨某盛等提供的原材料采购单价和每斤16:1的出成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渔民的身份信息由杨小某提供。货款到账后,会计根据投售渔民信息制作付款凭证,但款打给了杨小某等个人账户。

根据已掌握证据,鄞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2016年6月3日立案。很快,专案组取得了涉案企业公账以及有关人员共35个银行账户交易信息,确认了“外商从境外汇外汇到蓝鲸公账,再转入DY、XHL等供货商账户,再转入杨某盛、杨小某等个人卡”的资金流向轨迹。

顺藤摸瓜

北上南下揭开“循环”出口之实

不久,该案被税务总局列为重大税收违法督办案件。

根据已取得的证据材料,专案组经与区检察院沟通,初步判定蓝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此后,专案组加快了调查取证的步伐。

根据XHL仓库保管员陈某提供的线索,税警人员2016年5月20日赶赴台州市,从HZZ冷藏公司和JJBD农副产品配送公司取得了出入库单等重要证据,证实杨某才(杨某盛的大哥)自2014年起运成品海参到其冷库冰冻,有关出库数据与陈某提供的入库数据一致。

11天后,专案组赴广西凭祥,调查出口冻海参再进入国内的情况。凭祥海关没有国内公司进口海参的记录,但办案人员在中越边境线上最大的浦寨边民互市贸易点发现,这里的办事指南图上列举的进口货物就是海参。通过走访,办案人员得知:是有海参通过边民互市进入国内,每个边民每天可免税进口8000元货物,一次可得80元左右的辛苦费,只要代理人掌握足够多的边民,进口一个箱柜的货不成问题。

此时,专案组预测蓝鲸的杨某盛和XHL的杨小某等人很可能根据专案组现在的调查方向做应对,决定转战这些人忽略的地方,调查另一家供货企业JZ。

自2016年6月20日起,专案组几赴舟山市定海区调查JZ。结果查明:JZ提供给蓝鲸出口的冻海参并非自己生产,而是由新加坡人庄某州提供成品货源,JZ仅负责换包装和商检。完成这些事项后,JZ根据杨某盛说的供货价格向蓝鲸开具专用发票,蓝鲸按票面额的5%支付开票费。该供货价格平均每公斤高达257.61元,高于正常交易价格数倍,目的就是为了多退税。冻海参出口后,庄某州把外汇汇入蓝鲸账户,蓝鲸按专用发票票面额把资金汇入JZ,JZ通过会计应某等人的账户把资金汇给杨某才等人的账户,再辗转回到蓝鲸的账户。蓝鲸取得退税款后,扣除开票费、运输费和冷藏费等费用,余款按四六开的比例与庄某州分。

多方印证,蓝鲸公司非法获利步步加码

2016年8月3日,已掌握大量关键证据的专案组约谈蓝鲸法定代表人杨某盛。此人在律师陪同下接受询问,对与DY、XHL的交易侃侃而谈,但当办案人员拿出蓝鲸与JZ的交易证据时,他前言不搭后语。次日,杨某盛被刑事拘留。

很快,一度失联的蓝鲸案核心人员黄某主动向公安人员交代了部分事实,所述与杨某盛的口供基本一致。接着,杨某盛的大哥杨某才、五哥杨小某也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蓝鲸循环出口冻海参的违法事实:将从外籍人士取得的冻海参拉到XHL,将包装箱由12KG换为10KG,商检后售给蓝鲸并开发票。蓝鲸将这些货出口到马来西亚等地,由谢某某或庄某州操作运输到越南,再通过边贸运入广西,然后拉到椒江等地冷冻,回流到XHL重新包装、商检、出口。

“至此,办案人员确定蓝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2年10月~2013年1月,以支付5%开票费的形式,从JZ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货名冻海参,数量58670公斤,价税合计1707余万元,以这些发票申报并获得出口退税196余万元。2013年6月~2014年5月,以支付2.5%或4%开票费的形式,从DY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货名冻海参,数量196630公斤,价税合计5589余万元,据此申报并获得出口退税641余万元。2014年3月~2015年7月,从XHL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份,货名冻海参,数量502110公斤,价税合计1.27余亿元,据此申报并获得退税额1458余万元。

2016年9月8日杨某盛被逮捕。前不久,法院判决蓝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2300万元;杨某盛犯骗取出口骗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蓝鲸违法所得2296.0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据悉,这是宁波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案值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涉案金额近2亿元。法院判决后,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对该案作出了拟处理处罚意见,提交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BUT

如何才能除去出口骗税毒瘤?

与外商勾结,编造出口货物购销合同,先以支付开票费后来干脆自设影子企业的方式操纵3家企业,把一批冻海参混在其他正常出口业务中,在境内外来回“旅行”,循环骗取出口退税——蓝鲸公司经营者自导自演的这出骗税大戏可谓步步为营,精细缜密,极具欺骗性。若没有函调预警信息和举报线索,其真实货物出口表象下掩藏的骗税真相可能很难被税务机关发现。本案“导演者”虽已受到法律严惩,但其骗取的税款恐难以追回,于是防范显得格外重要。那么,面对花样不断翻新的出口骗税,管理部门该怎么办?

“有关部门要加深合作。”蓝鲸案专案组组长、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戚国君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在他看来,本案之所以能够高效查办,征退税部门的风险信息预警、舟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和温州市国税局的大力配合、公安部门的密切协助都是关键因素。本案中,上述合作有人为促成的成分,今后希望能形成规范的地区间稽查协调机制、常态化的征退查信息反馈机制和稳定的税警合作办案机制。另外,他认为在提升打击骗税效能方面,有必要建立规范的行政与刑事之间的证明标准体系,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口骗税案件证据的种类、形式、取证要求,以及行政与刑事证据转换等事项作出规范性规定,以便稽查人员高效取证。

“我觉得应抓紧做好四件事。”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干部周恺直言。一是让国税的“金三”系统、海关的电子口岸系统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监控系统形成合力。这些系统分别掌握出口企业的票据流、货物流和资金流,如能有针对性地交换信息,打击出口骗税的精准性和效率都会大幅提高。二是扩大国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执法权限。比如国税、海关对涉嫌骗税的出关货品检验后,可否摄影取证,先允许其出关,待取得全部证据后收网。这样容易揪出藏在外贸公司后面的骗税团伙。三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稽查人员有在机场码头的现场查验权,这方面能否作出明细的条款规定,以便稽查人员办案。四是顶层设计部门协同机制。税务部门查办出口骗税案需外管、海关、银行和公安部门协同,否则复杂的骗税案很难查处。如宁波为案源地,工厂在义乌,出口在深圳海关,账户不是嫌疑人本身,这就需要协同机制。

“看完蓝鲸案,我更加确定了自己在防范出口骗税方面的思考。”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公职律师杨云平显然对这个问题关注已久。她说,此案与温州前不久发生的一起海产品骗税案很相似。一家企业将出口退税率为5%的廉价龙须菜简单加工,伪造成退税率为15%的高价海菜芽出口,且多报少出,虚增出口额,以自营出口形式循环出口。此外,还虚报原材料采购数量及单价,用大量渔民身份信息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货款回流至骗税企业相关人员的账号。这种新型骗税手段隐蔽性极强,税务部门对这种特殊产品的品质无法识别,退税人员只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不查证货物的真实性与货物流向。进入稽查环节,因出口企业与报关地点不在一个地方,稽查取证难度很大。

在她看来,要遏制此类违法现象,急需从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完善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法律层级较低,且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不利于税务机关操作。应尽快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法制建设,形成层级高、体系化的出口退税管理法律制度;应借税收征管法修订之机,明确出口骗税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解决出口骗税稽查中定性难、取证难问题。二是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加强抵扣凭证尤其是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三是提高日常征管和出口退税环节的信息化水平,变简单统计审核功能为分析预警等监控功能。比如利用第三方数据资源搭建统一大数据分析平台,设定科学监控指标,及时发现出口退税环节疑点。四是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各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协作机制,合力打击骗税。

作为长期关注税收法治建设的学者,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认为蓝鲸案再次表明,要有效遏制出口骗税行为,需要三管齐下,即建立健全税务、海关、公安和外汇等部门联动机制,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蓝鲸案能成功查结,公安和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起了重要作用,但这个机制还需要制度化。面对集团化、跨区域、信息化的骗税形势,税务机关在征管查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及时捕捉骗税者的蛛丝马迹。另外,应完善增值税制度,寻求从根本上解决出口骗税问题;应改革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将管理权限下放给基层征收机关,把市级以上退税机关从日常退税审核中解放出来,让其加强宏观预警分析。将出口退税的执法监督、检查职责全部划归稽查部门,实施出口退税执法责任制,并从立法层面赋予稽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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