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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的财税处理<公司购住房需交什么税>

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的财税处理

一般来说,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分为如下几种方式,我们一同来看下具体内容及相关的财务处理。

财务处理

①公司按一定标准将住房补贴并入员工工资直接发放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②公司统一租房后无偿提供给职工住宿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③个人租房后,将租房发票予以公司进行报销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④企业将自有房产无偿提供给员工住宿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累计折旧

小必提醒

如果向员工收取租金,公司要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根据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以上是几种方式的具体财务处理,下面我们一同分析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情况:

税费情况

01、增值税

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属于非经营行为,不用缴纳增值税。

02、企业所得税

方式①公司以住房补贴形式计入职工福利费并入工资薪金发放,则相关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方式②统一租房后提供给员工居住,同样可凭租金发票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全额扣除。

方式③员工租房后取得的租房发票,如果发票抬头是个人,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票抬头符合标准的话同样计入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扣除。

方式④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按标准扣除。

03、个人所得税

方式①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式②和③分为两种情况,若是职工集体宿舍无法分摊房租到每位职工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可以分摊到职工,如一位职工一间宿舍,则需要按每月租金确认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式④,同样的若无法具体分摊租金到每位员工,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则应按照每月提取的折旧额确认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周轩    2023.04.26

免费或低价租赁给本单位员工的宿舍如何财税处理

实务中,有的企业将自有房屋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提供给员工居住。无偿或低价出租给员工的房屋应当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把自己的房屋免费或低价租赁给员工做职工福利,属于“非经营活动”,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相应也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即使有偿取得了租金收入,也是不需要确认增值税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一是个人支付的租金,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费用扣除,不论支付多少,可以依法实行定额扣除。当然,享受住房租赁专项附加扣除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2.纳税人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3.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也没有自有住房。4.纳税人及其配偶未选择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选择了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应就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对于租赁单位住房没有支付租金,即使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也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二是低价或免租是否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当区分情况:若是职工集体宿舍无法分摊房租到每位职工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可以分摊到职工,如企业高管的单身宿舍,则需要按每月租金确认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处理。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因此,企业向员工出租没有纳入公有住房或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不能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

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3号)规定:对租金水平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以实物抵租的,应按照同一地段同类出租房屋的租金水平核定房产税应纳税额。无同一地段同类出租房屋参照的,可按照不低于以房产原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在优惠政策上,现行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再减半征收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将房屋免费或低价租赁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作为视同提供劳务处理。因此,严格依照税法规定的话,对于免费或低于市场价部分的房租需要做纳税调增;但是,依照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规则,对于因为视同销售纳税调增产生的支出(费用),是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的,也是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因此,如果企业的福利费支出没有超标的情况下,免费或低价租赁房屋给员工的,在经过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后,对企业所得税整体是没有影响的。不过,纳税调增收入可以增加广宣费等税前扣除计算的基数。

五、会计处理。企业会计核算如果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的,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是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提供的资产租赁服务的也需要确认收入。但是,按照会计核算借贷相等的基本原则,企业如果对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增加收入的同时,也会同金额的增加了企业成本费用金额,最终对企业会计利润是没有影响的。因此,在实务中,对于企业免费或低价租赁房屋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的,对于免租或不公允的部分基本上都没有确认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对这方面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这些准则(制度)的企业实务中也就不会主动地去确认收入。一般是按照应计提的折旧根据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收取的房屋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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