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如何财税处理?
常见问题:此种方式下常见的问题是列入工资还是福利,无区分标准。
1、会计处理
按月按标准发放,无论以票报销,还是列表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例:A公司员工手册等明确,员工交通补贴每月500元,通讯补贴每月发放500元,每月列表发放至员工工资卡。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按月按标准发放的补贴,应作为职工工资,上面会计处理不正确,应作如下处理:
借:成本/费用(职工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
存在 涉税风险点:上述会计处理,导致不能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涉及纳税调整,账面及申报表均需调整至工资薪金项目税前扣除。
例:B公司员工手册等明确每月发放500元交通补贴,500元通讯补贴,员工以交通票及电话费票报销,不论实际消费多少。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福利费
上述会计处理不正确,对于按月按标准发放的补贴,无论以票报销还是以货币形式发放,均属于工资范围,在此政策下,也就是无需取得发票了。应作如下处理:
借:成本/费用(职工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工资
存在 涉税风险点:作为福利费不能税前扣除,账面及申报表均需调整至工资薪金项目税前扣除,取得发票还存在合规性问题。
建议:按月按标准发放交通补和餐补的情况下,就无需取得发票了,直接列表发放。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解读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
六、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2、企业所得税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除。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口径一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个人所得税
有标准,各地政策不一,实践中需关注地方口径。
总局公务用车改革扣除一定标准,省级税务测算报批。
河北交通补贴30%并入收入。
安徽省公务交通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省内分地级,人员职级标准不一。
重庆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内据实扣除。
广西公务员分职级,企业职工240元标准内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一条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条规定,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进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通讯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第三条规定,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报实销的手机通讯费
常见问题:在此种方式下,有的企业个人报销以个人人名抬头的发票,个人有的为员工,有的为领导,有的抬头为企业,记账凭证摘要注明个人报销手机费。
1、会计处理
员工自己购买的手机,应属于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报销,不可以作为通讯费报销,如果因工作需要必须为员工配备手机,根据企业会计政策规定,合理确定为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发生的通讯费则企业可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报销。
若是企业购置手机,会计处理:
借: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手机
贷:银行存款
个人工作使用并报销通讯费:
借:管理费用/通讯费
贷:银行存款
在此种方式下,建议企业与通讯公司沟通,将员工手机号绑定公司名下,按实际消费金额开具以单位名抬头的发票。
个人工作及个人消费共用,取得以个人名抬头发票,报销部分或实报实消通讯费,会计处理:
借: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属于个人消费的,则不得报销。
政策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2、企业所得税
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报销职工手机费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目前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
江西地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发票与收入无关,不能税前扣除
北京国税个人报销的通讯费,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不予从税前扣除。
福建地税职工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报销,应当在发票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职工身份证号码或者留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检查。
辽宁地税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参考《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福建地税: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口径很宽)
问: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列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职工通讯费(包括货币补贴、据实报销、限额报销),应列入职工福利费项目计算税前扣除。职工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报销,应当在发票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职工身份证号码或者留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检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对于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无论以票报销,还是现金形式,均属于个人所得,只是取得形式不一,需按照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规定,即各地有标准,个税前扣除标准不一,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我们 建议:对于各地口径不一情形的,需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口径,报销用途或凭证摘要尽可能写清楚办公通讯费,发票尽可能开具为单位名称,尽可能明确企业通讯费发放制度,尽可能按工资福利税前扣除。“税法不明确的事项,尽可能靠向明确的税法政策”,以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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