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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教【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由学校购置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不足1000元,但在500元(含)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作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按其物资类别划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档案、文件及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附属物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房屋建筑物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三)通用设备,指学校办公和事务工作需要购置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和模型等;

(五)图书档案,指学校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杂志和档案资料;通过光盘、磁盘储存的电子出版物或档案亦视为图书档案管理;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家具用具包括床类、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厨卫用具等;装具包括被服、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动植物包括学校养殖、种植的各类动植物。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  (一)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配套使用的,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从国外专门引进的,或者是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为结构、性能精密或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组织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并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建议等。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校长负责,分管校长协助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面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清查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组织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三)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的论证和使用效益检查;

(四)负责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及分户分类账的统计、各类报表上报等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及处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核查和处理工作;

(七)负责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

(八)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计划与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监督固定资产入库,办理固定资产财务报销、处置收益入账。

第十条 一些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根据部门职责采取归口(委托)管理:

(一) 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负责食堂、浴室、商业用房的管理,建筑物的日常保养、保洁及小型维修,室外场所、构筑物、绿化景观、水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电梯、空调等共用设备的日常维护。

(二) 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务车、公共会议室的设备管理。

(三) 档案室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

(四) 图书馆负责图书的管理。

(五)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管理。

(六)现代教育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系统的管理、多媒体设备设施管理。

(七)保卫处负责校园监控报警系统、消防系统等的管理。

(八)基础部负责运动场地及设施等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教学部门行政院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其他部门由一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申报部门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负责验收、入库、领用等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维护工作,参与本部门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对损坏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视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设备与资产管理处。

(四)配备具有一定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做好固定资产账卡的登录、标签粘贴和有关报表统计等工作,统一办理部门固定资产验收、入库、领用、调拨、报损、报废及其它有关工作,按要求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督促本部门离职离岗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验收、入库与使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使用部门根据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学以及工作需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按照学校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年度预算制度,按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以办理购置手续。

第十四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实行归口管理。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行政办公类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教务处负责编制教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科研处负责编制科研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学工处负责编制学生公寓内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工程类及相关师生服务保障类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现代教育中心负责编制网络、软件等信息化建设类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图书馆负责编制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保卫处负责编制校园监控报警和消防类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务车和公共会议室、档案室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五条 由于特殊原因在年初未列入财务预算且必须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预算调整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须经验收后入库,再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并付款。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验收人员应按合同规定逐项逐件认定,并将资产的使用说明、维修保养卡及附件列入验收范围。发现质量等问题应在现场提出,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资产不得接受和交付使用。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各部门所有资产均应指定保管人。固定资产的使用按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九条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第二十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第二十一条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三条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第二十四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外币进口的设备价值,按购买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加上国外运费及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其它费用计价入账。

第二十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或改良设备;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使用部门或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提出,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后,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计划与财务处对有关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学校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与账目进行核对,从而确定盘盈、盘亏、损坏、丢失等的一项工作。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查、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资产清查应按要求进行实地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撰写清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全校性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年至少一次,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与计划与财务处每月对账一次。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发现固定资产的损失,使用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查明固定资产损失的经过、原因和责任,明确事后防范措施,并按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置审批流程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内部检查、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三十六条 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文《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淮信院政发[2018]110号)自行废止。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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