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8月12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南京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停业、复工复产、关闭退出期间的“规范性安全动作”。
目前,南京市停产停业化工企业共有24家。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和关闭退出期间,常常会出现人员调整,危险物料长期存储、不及时处置,以及部分仪表设备、装置维护保养不及时等问题,安全风险比较高,容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首先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装置、设备、罐区、仓库等维护、看护工作。停产停业期间,除消防、应急、照明、技术防范措施以及冷却、保温等必需的用电以外,其余动力电源一律切断。
危险化学品企业“暂别江湖”或“退群”后,物料应该如何处置?《办法》规定:自行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明确需超180天以上的企业,要在180天内清空装置、设备设施、仓库内的残余物料。自行或被责令停产停业目前已超过180天的企业,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清空装置、设备设施、仓库内的残余物料。对确定无法调剂至其他单位继续使用,且经过安全稳定化预处理的各种弃用危险化学品等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对具有自燃性、自反应性、自聚性、自发热性、爆炸危险性等物性的物料要在停产停业起30天内及时处理、处置,不得储存。
南京市对停产、停业及关闭退出后未清空装置、储罐、仓库内物料的企业,将纳入多部门联合重点监管检查名单。被责令停产、停业超过一年的企业,经相关部门现场确认,仍达不到安全、环保、消防等规定要求且无法整改的,全部列入关闭退出名单。
南京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指导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生产管理,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化学工业建设项目试车规范(HG20231-2014)》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本办法所称“停产”是指企业的一套或多套装置自行或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活动的行为。“停业”是指企业自行或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其所有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关闭退出”是指企业因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调整、安全、环保等问题被当地政府列入关闭退出名单。
第三条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装置、设备、罐区、仓库等维护、看护工作,并根据组织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调整。
第四条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要完善落实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安全职责,明确规定、细化分解,覆盖组织机构内部各级领导、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各岗位以及承包商等相关方。企业要使用市安委办“181”平台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风险源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通过强化监督和考核,严格工作责任落实。
第五条企业停产停业和复产期间要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落实变更管理有关要求。
第六条企业要在安全评估基础上,针对停产停业、复产和关闭退出期间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针对部分设备设施内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和原有蒸汽灭火系统因停产失效的实际,制定有效的灭火措施,配备应急器材,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培训和演练,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处理开停车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异常状况,发生难以有效处置的情况,应立即撤人,严禁赶工期抢进度,盲目冒险开停车。
第二章 停产停业前安全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遵循“停车组织合理、停车物资准备全面到位,停车泄压速度缓慢,停车严格按照规程,不同压力等级系统严禁高压串低压,停车方案要全面,停车排放要干净,停车置换要彻底,停车记录要详细,作业票证要齐全、风险分析要全面,安全措施落实要到位”的原则,方案要覆盖全部停车系统装置,应组织生产部门、安全部门、技术部门及计划参与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对停车方案进行充分的论证。停车方案得到认定后应逐级签字确认,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严格执行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确保停车期间各个阶段安全、环保的要求。
第八条企业应组织由主要负责人挂帅,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停车组织机构,具体专职负责人,全面协调与管理停车工作。根据停车进度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和指挥化工装置停车工作。停产停业前必须确认技术、专业力量是否能够满足停车处理需要,不能够满足及时聘请外部有资质力量进行支持。停车需要的各类物品、器具、物资要准备到位,停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气、废渣提前落实好其走向和处理措施,需外排的危险化学品废液、废料要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运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停产停业前应对停车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有针对性地编制事故应急预案,要把防泄漏、防串压、防静电、防火灾、防爆炸、防坠落、防坠物、防灼烫、防中毒(窒息)、防违章、防误操作等,作为风险管控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企业在停产停业前,要划定内部限制区域,实施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除必须参加现场指挥、联络和停车操作的人员外,未列入停车范围的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区域;所有进入限制区域内的人员,必须登记造册,明确联系方式,应实行划区管理、定位管理措施,在停车过程中不得随意超出规定区域,装置区域内需在明显位置标识区域进行警示告知、限制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十一条企业停产停业现场的应急通道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疏散通道、出入口和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符合安全要求;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安排合理;疏散通道设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厂区应设置风向标。
第三章 停产停业期间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停产停业期间,应加强值班值守,编制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方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储罐、管道、反应釜等设备设施的清理、清洗、钝化等安全处置措施;因紧急停车、临时停车等不能及时清空的,应当制定落实可靠的管控和监护措施,确保装置安全。
自行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明确需超180天以上的企业要在180天内清空装置、设备设施、仓库内的残余物料。自行和被责令停产停业目前已超过180天的企业,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清空装置、设备设施、仓库内的残余物料。
第十三条对转移入库的各种原料、辅料、催化剂、中间产品、产品、回收物料等,确定无法调剂至其他单位继续使用,且经过安全稳定化预处理的各种弃用危险化学品等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做好申报、贮存及转移处置等工作。申报环节,要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将其纳入企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按月申报贮存、转移、处置情况。贮存环节,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23〕327号)文件等相关要求分类分区贮存,规范标识标签,做好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转移处置环节,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填报电子转移联单。在未申报危废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分类分区存放,做好记录和标识,严禁超量、超范围、超品种和相互禁配物混存混放。
第十四条对具有自燃性、自反应性、自聚性、自发热性、爆炸危险性等物性的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等要在停产停业起30天内及时处理、处置,不得储存。未处置前由企业落实主体单位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流向登记,处置方案向属地工信、应急、环保及公安机关报备。
第十五条已经完成撤料、吹扫置换并分析合格的装置,与存有物料的设备设施之间,必须采取拆除连接管线加装盲头或抽插盲板等措施进行有效隔离。拆除管线是将与检修设备相连接的管道、管道上的阀门、伸缩接头等可拆卸部分拆下。如果无可拆卸部分或拆卸十分困难,则应关严阀门上锁挂签,在与设备相连的管道法兰连接处插入盲板。抽堵盲板属于危险作业,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并同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除消防、应急、照明、技术防范措施以及冷却、保温等必需的用电以外,其余动力电源一律切断,其电气总、分开关应逐级打到断开位置并落实专人检查维护。
第十七条企业要装备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对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反应釜、精馏塔、储罐等重点设备设施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安全附件完好,严禁撤减或停用安全设施。DCS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切断设施、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水系统等应始终处于正常状态,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及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第十八条企业要加强停产停业期间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明确职责,安排专人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处理各类异常状况和应急事件,真实记录带班值班情况。对存有物料的槽、釜、罐、仓库等设备设施,要安排操作人员到岗值守,严格实时监控,严格工艺指标,按时巡检巡查,做好原始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同时,加强安全保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储存场所。
第四章 复产复工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或装置复产复工前,要编制复工复产综合、专项方案并进行充分论证,全面辨识复产复工安全风险,编制装置开车安全条件检查表,组织专业团队逐项逐条检查并签字确认。各类行政审批、变更手续必须齐全有效,所有安全设施必须处于完好状态,符合开车安全条件。复产企业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国家管制类物品的,要按规定办理购买或备案手续,并在购买后落实治安防范和流向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要根据本企业或装置开车特点制定全员培训计划,以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为重点,分级、分类、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投料开车前,要对参与开车的所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开展综合、专项开车方案培训,并进行相应考试考核,熟悉开车方案、开车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异常情况处置措施;复产复工前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二十一条企业投料开车前,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按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的“五落实”要求,投料开车前,必须全部完成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并闭环管理,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投料开车前要根据国家、省、市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工艺、重点岗位的人员应配备齐全,不得出现缺岗现象。
第二十三条自行停产、停业的企业不超过180天的,在复产复工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的复产复工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在确保安全情形下自行安排复产复工并将复工资料留存备查;自行停产、停业的企业或装置超过180天的,复产复工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的复产要求准备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向属地政府提出书面复产复工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系统性核查检查确认后,作出是否同意复产复工决定,同意复产复工的企业方可复工复产。企业应在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后组织备料恢复生产。
第二十四条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复产复工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的复产要求准备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向责令停产、停业的部门提出书面复产复工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后,作出是否同意复产复工决定,同意复产复工的企业方可复工复产。
第五章 关闭退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关闭退出企业不得复产复工任何装置、罐区、仓库、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关闭退出企业在装置、设备、设施拆除前,不得向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出租和出借拟拆除的厂房、车间、辅助用房、仓库等建构筑物和装置、储罐等设备设施。不得利用拟拆除的建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等从事违规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关闭退出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稳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确保主要负责人以及懂管理、懂技术、懂操作的人员坚守岗位,直至设备设施安全拆除。
第二十八条关闭退出企业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选择有资质的承包商从事拆除作业;企业和承包商要共同辨识拆除作业风险,编制专项拆除方案,制定拆除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方可实施。拆除前企业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核验相关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质证书;拆除过程中企业和承包商都要安排专人共同监护,并实行全程视频监控;规范许可作业审批,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出现异常状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分析研判风险,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关闭退出企业要在停产停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业产品等许可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企业自行停产、停业实行报备制度。企业在停产停业前应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通知辖区内生态环境、工信、公安、市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各级应急、环保、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监管部门对停产、停业及关闭退出未清空装置、储罐、仓库内物料的企业按正常生产化工(危化品)企业实施监管,纳入多部门联合重点监管检查名单。
第三十一条 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企业和装置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抄送同级生态环境、工信、公安、市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负责督促关闭退出企业按时注销安全生产类许可证书。
负责本部门责令停产停业企业隐患整改闭环工作,责令企业停产一套、多套装置或相关附属设施的应在执法文书上标注明确。对本部门责令停产停业超180天的需要复产复工的,指导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的复产要求准备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提请属地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复核联合确认复产复工决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危废等环境安全管理情况,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危险废物的申报、贮存、转移、处置,退役场地土壤调查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牵头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推进化工行业布局优化。发挥化治办牵头作用,牵头督促纳入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的关闭退出企业严格落实“两断三清”要求,如停产停业超过180日的,要组织相关部门督促企业30日内完成断电、断水、清物料、清设备、清场地工作。因企业产权、债务等原因确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在停产停业超180日后,30日内完成断电、断水工作,并抄送同级应急、生态环境、工信、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加强对此类企业监管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单位在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落实相关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措施和流向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停用1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设置停用标志,并在停用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接到企业复产复工的书面申请报告后,督促使用单位对重新启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并督促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和办理启用手续,督促关闭退出企业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停产停业复产及关闭退出期间依法履职情况;熟悉了解企业周边道路、水源情况,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针对性专项训练,做好灭火救援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自行或被责令停产停业超过180天的企业,属地生态环境、工信、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应联合要求企业限期30日内清空装置、仓库内的残余物料,并监督企业做好安全、环保、消防、治安等各项工作。被责令停产、停业超过一年的企业,经相关部门现场确认,仍达不到安全、环保、消防等规定要求,且无法整改的,应列入关闭退出名单。
第三十三条对于常规停车检修企业,无论停车时间长短,企业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全需要和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制定和落实开停车安全措施。对于紧急停车和间歇性化工装置的生产,也要按照以上原则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变化要求,适时修改完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